「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此草案旨在落實《兒童權利公約》與《原住民族權利宣言》,建構「文化安全」保障體系,確保原住民兒少能在文化脈絡中健全成長。草案提出多項修正,包括確立「文化權」核心原則、強化專業人員文化能力等,以實踐族群正義與身分認同之永續傳承。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原住民兒少,解決其在安置、保護、醫療等方面的文化和身分認同問題;並能幫助部落家庭擔任寄養家庭,提供誘因鼓勵部落安置。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原住民兒少、部落家庭和相關社會工作者。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條文包括新增第五條之一、修正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七條、第五十六條和第六十二條等,以落實文化安全保障體系。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落實《兒童權利公約》與《原住民族權利宣言》,確保原住民兒少文化權益;疑慮:強制安置可能增加行政成本和挑戰,文化能力培訓可能需要額外資源。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此草案時,應關注落實文化安全保障體系的具體措施和可能挑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6-03-27,2026-03-3
交付審查2026-03-27,2026-03-3
案由
本院委員盧縣一、鄭天財Sra Kacaw、蘇清泉、林倩綺等17人,為落實《兒童權利公約》與《原住民族權利宣言》,建構「文化安全」保障體系。透過優先原鄉安置、消除制度性歧視;並強化部落主體性與行政尊重,確保原住民兒少能在文化脈絡中健全成長,實踐族群正義與身分認同之永續傳承,爰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確立「文化權」核心原則:確立「原住民族文化安全」原則,政府在處理原住民兒少事務時,不僅採取單一標準,須考量族群文化特性,以宣示本法落實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及《原住民族權利宣言》。(新增條文第五條之一)
二、強化專業人員文化能力:許多安置或保護處遇失效,係因專業人員缺乏對原住民文化之理解。明定文化能力培訓為義務,並保障原住民專業人員之晉用,能提升服務效能。(修正條文第八條)
三、保障兒少代表之族群比例:確保原住民兒少的聲音能進入決策核心。透過保障名額,讓具有部落經驗原住民族代表直接反映需求。(修正條文第十條)
四、收養程序考量族群認同:因跨族群收養常導致原住民孩子遺忘身分,法院在裁定收養前,須將「族群認同」納入審核條件,以保障被收養人血緣身分認同意願。(修正條文第十七條)
五、偏遠地區醫療權益提升:因原鄉醫療資源匱乏,兒少心理諮商更是難上加難。法制化兒少醫療與心理諮商巡迴巡迴體系。(修正條文第二十七條)
六、建立文化敏感型之寄養津貼:為落實「原住民兒少留在部落安置」,必須提供誘因鼓勵部落家庭擔任寄養家庭。過去常因都會區的住房大小、收入證明等標準,將熱心的部落族人排除在外。本條旨在鬆綁標準,以經濟支持降低部落家庭負擔。(修正條文第五十六條)
七、安置措施之「血緣與文化優先」原則:長期以來,原住民兒童及少年如果因家庭變故,可能被強制安置於離原生家庭遙遠的都會區機構,如非原住民家庭,將導致其產生文化上斷層,故應確立「部落內家庭安置」優先權,以減少原住民族兒少「二度文化剝奪」,儘量維持其與部落的連結。(修正條文第六十二條)
提案人
連署人(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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