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200540000

「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6-04-07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本草案擬修正《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以推動永續觀光、友善觀光環境,優化產業經營環境,並順應數位轉型趨勢。草案共計十五點修正重點,包括鬆綁旅行業經理人管理機制、強化生態環境維護與旅遊秩序管理等。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本草案,將有助於優化觀光產業經營環境,營造友善觀光環境,保障遊客權益。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觀光產業經營者、旅遊從業人員及遊客。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條文包括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二十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八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九條及第七十條等。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推動永續觀光、友善觀光環境,優化產業經營環境;疑慮:刪除現行規定可能引發產業經營風險、環境維護不足等問題。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本草案時,應關注各方意見,審慎評估修正條文對產業及環境的影響。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2026-03-27,2026-03-3
交付審查2026-03-27,2026-03-3

案由

本院委員沈發惠等16人,為因應全球永續觀光發展趨勢,並落實觀光主流化、觀光立國等政策目標、營造友善觀光環境、優化觀光產業經營環境、順應數位轉型趨勢,鬆綁旅行業經理人管理機制,回歸公司治理,強化生態環境維護與旅遊秩序及遊客權益之管理機制,爰擬具「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修正推展永續觀光、友善觀光環境,加速國家觀光發展之立法目的。(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修正觀光遊樂業之定義,以因應經營型態之多元創新,並符合其服務需求。(修正條文第二條)
三、增訂中央主管機關請求提供觀光資料之依據。(修正條文第六條)
四、修正中央主管機關得於機場、車站設置旅客服務機構或設施。(修正條文第八條)
五、修正風景特定區得專設機關(構),及風景區、遊樂區設經營機關(構)與其權責事項。(修正條文第十條)
六、配合國土計畫法規定,增訂適用國土計畫法相關規定辦理之情形。(修正條文第十一條及第四十七條)
七、刪除主管機關對「風景特定區名勝、古蹟」維護管理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條)
八、配合公司法已廢除外國公司認許制度,修正外國旅行業在我國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八條)
九、增訂旅行業於意外事故發生後一定期限內,應向保險人請求責任保險給付。(修正條文第三十一條)
十、刪除旅行業經理人應經訓練合格之資格限制,並配合刪除相關授權規定。(修正條文第三十三條及第六十六條)
十一、簡化觀光產業暫停營業或經營之報備查文件。(修正條文第四十二條)
十二、增訂旅行業保證金被行政執行機關扣押或執行時,為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之事項。(修正條文第四十三條)
十三、增訂旅行業為觀光產業優惠貸款之適用對象。(修正條文第四十八條)
十四、增訂於風景特定區或觀光地區擅自置放器具、將車輛開入禁止進入或停放於禁止停車區域之管制規範,提高罰鍰額度。(修正條文第六十三條及第六十四條)
十五、刪除已執行完畢之過渡條款;修正非公司組織經營觀光旅館業務,並已依限領取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者,其擴建、改建或修建仍應適用觀光旅館建築及設備標準。(修正條文第六十九條及第七十條)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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