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199870000

「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6-04-07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擴大納保範圍、調整失業給付請領條件與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給付內容,並提高促進就業經費提撥比率等,以強化被保險人權益、提升勞工就業技能,並促進就業穩定。草案共計有十點修正重點,包含簡化行政救濟層級、刪除投保年齡六十五歲上限之限制、縮短失業給付等待期間等。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申請失業給付的中高齡與高齡者、雙親家庭,提供相關保障與促進就業穩定。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申請失業給付的中高齡與高齡者、雙親家庭、企業雇主。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條文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之三、第二十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二條之一、第三十八條之一等十一條條文,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強化被保險人權益、提升勞工就業技能,並促進就業穩定;疑慮:經費提撥比率提高可能增加企業負擔、實務運作挑戰。
政治雷達小叮嚀
修正草案共計十點重點,建議審議時關注實務執行面挑戰與經費提撥影響。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6-03-27,2026-03-3
交付審查2026-03-27,2026-03-3

案由

本院委員賴瑞隆、許智傑等18人,「就業保險法」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制定公布,並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迄今已歷經九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公布日期為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十二日。為因應雙就業雙照顧社會型態、促進中高齡與高齡者就業政策,以及勞動市場變化,爰規劃擴大納保範圍、調整失業給付請領條件與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給付內容,並提高促進就業經費提撥比率等需求,爰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強化被保險人權益、提升勞工就業技能,並促進就業穩定。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為簡化行政救濟層級,縮短民眾提起行政訴訟之等待時間,增訂審議結果視同訴願決定之規定;當事人如有不服時,得逕行提起行政訴訟。(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配合實務運作情形,修正本保險之保險人組織名稱,以及明定本保險投資運用和管理業務之執行單位等事項。(修正條文第四條)
三、因應我國人口快速老化,為積極鼓勵高齡者持續就業,並於其就業或失業期間提供相關保障,爰刪除投保年齡六十五歲上限之限制。(修正條文第五條)
四、為保障失業勞工於失業期間之經濟生活且增進給付權益,爰將失業給付等待期間由十四日縮短為七日。(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五、因應勞動市場及就業政策之變動,適時提供促進就業相關措施,協助提升勞工就業技能並穩定就業,爰將經費提撥比率上限由百分之十提高至百分之二十。(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六、配合最低工資法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之施行,酌作相關文字修正,以資明確。(修正條文第十七條)
七、為促進家庭內性別分工平等和鼓勵雙親共同照顧子女,爰明定撫育同一子女之雙親均領滿六個月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最長得各再發給二個月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修正條文第十九條之三)
八、配合失業給付等待期間縮短之修正,調整辦理失業認定相關期間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五條)
九、為審核就業保險業務之需要,爰明定得洽請相關機關(構)提供辦理就業保險業務所需之必要資料,並建立系統連結等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三十二條之一)
十、為督促投保單位遵循,爰明定主管機關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並經處以罰鍰者,應作成影響名譽處分,並公告其處分內容。(修正條文第三十八條之一)

提案人

連署人(16)

相關文件

關係文書PDF下載 ›關係文書DOC下載 ›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就業保險法 的所有修法 →

同法其他議案

「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看解析 ›「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看解析 ›「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看解析 ›「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看解析 ›「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看解析 ›「就業保險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看解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