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199860000

「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6-04-07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擬修正《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旨在落實永續觀光、友善觀光環境目標,強化消費者權益與環境生態保護。草案擬針對觀光區域內不肖業者亂象、旅行業意外事故保險給付等問題進行改善。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消費者、觀光業者,解決觀光區域內亂象、強化消費者權益保障等問題。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觀光業者、消費者和環境生態。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條文包括立法目的、觀光遊樂業定義、中央主管機關權責事項等多個方面;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落實永續觀光目標、強化消費者權益;疑慮:修正條文可能增加業者營運成本、影響產業競爭力。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過程中需平衡產業發展與環境保護、消費者權益的關係。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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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2026-03-27,2026-03-3
交付審查2026-03-27,2026-03-3

案由

本院委員賴瑞隆、許智傑等17人,有鑑於國內有不肖業者於觀光區域內以物品占位、畫地盤,甚至因此爆發衝突,影響景色觀瞻與消費者權益,以及旅行業於意外事故發生後不一定立刻辦理保險給付,又現行《發展觀光條例》已有其他法律修正應配合調整,為落實永續觀光及友善觀光環境目標、持續改善觀光產業經營環境為觀光產業興利、強化消費者權益與環境生態保護,爰擬具「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近年屢屢傳出觀光地區有業者「宰客」之不當行為,為符合國際潮流趨勢、發展永續觀光、加速觀光發展之國家政策,修正立法目的。(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修正觀光遊樂業之定義。(修正條文第二條)
三、增訂中央主管機關請求提供觀光資料之依據。(修正條文第六條)
四、明訂中央主管機關得於機場、車站設置旅客服務機構或設施。(修正條文第八條)
五、修正風景區、遊樂區得設經營機關(構)與其權責事項。(修正條文第十條)
六、配合國土計畫法規定,增訂適用國土計畫法相關規定辦理之情形。(修正條文第十一條及第四十七條)
七、文化資產已有專法規定,刪除主管機關對「風景特定區名勝、古蹟」維護管理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條)
八、公司法已廢除外國公司認許制度,修正外國旅行業在我國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八條)
九、為保障消費者權益,增訂旅行業於意外事故發生後一定期限內,應向保險人請求責任保險給付。(修正條文第三十一條)
十、為因應網路與多元旅遊發展,促進旅遊業跨界合作,刪除旅行業經理人應經訓練合格之資格限制,並配合刪除相關授權規定。(修正條文第三十三條及第六十六條)
十一、簡化觀光產業暫停營業或經營之報備查文件。(修正條文第四十二條)
十二、增訂旅行業保證金被行政執行機關扣押或執行時,為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之事項。(修正條文第四十三條)
十三、增訂旅行業為觀光產業優惠貸款之適用對象。(修正條文第四十八條)
十四、增訂於風景特定區或觀光地區擅自置放器具、將車輛開入禁止進入或停放於禁止停車區域之管制規範,並提高罰鍰額度。(修正條文第六十三條及第六十四條)
十五、刪除已執行完畢之過渡條款,惟非公司組織經營觀光旅館業務,並已依限領取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者,其擴建、改建或修建仍應適用觀光旅館建築及設備標準。(修正條文第六十九條及第七十條)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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