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199720000

「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審查完畢
最新進度
2026-04-15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本案修正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二條,將犯第四至六條之罪、情節輕微且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臺幣五萬元以下者,由現行「減輕其刑」改為「依刑法內之罪名論處」。提案認為現行法對小額案件刑責過重,常出現「小罪重罰」情形。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涉及小額不正利益的基層廣義公務員可回歸刑法相關罪名論處,避免因小額即適用貪污重罪。
主要影響對象
涉及小額不正利益的廣義公務人員、檢察及審判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十二條第一項後段,將五萬元以下情節輕微案件由「減輕其刑」改為「依刑法內之罪名論處」;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現行對小額案件情輕法重、違反比例原則,應回歸刑法;疑慮:改依刑法論處可能弱化貪污治罪條例的嚇阻力,須兼顧澄清吏治的立法目的。
政治雷達小叮嚀
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二條此會期有多個委員版本,差異主要在「減刑」「免刑」或「回歸刑法」,是審議併案的核心爭點。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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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6-03-27,2026-03-3
交付審查2026-03-27,2026-03-3
委員會審查2026-04-13
委員會發文2026-04-15

案由

本院委員林思銘等17人,有鑑於現行貪污治罪條例架構下,針對情節輕微、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當利益在新臺幣五萬元以下者,持續存有刑責過重、要件不明之爭點,雖定有減刑規定,但其本刑極高,往往造成基層廣義公務員因小額不正利益即以重罪論處,「小罪重罰」情狀一再發生,而有情輕法重之情形,顯已不符本法之立法目的,更有違比例原則,爰擬具「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現行刑法與貪污治罪條例,包括圖利、詐欺、侵占等罪多有重疊,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具備廣義公務人員身分者,若涉犯上述罪刑時,並未區分公務人員層級及涉犯行為情節輕重,而皆以貪污治罪條例論處。
二、貪污治罪條例立法目的係為嚴懲貪污、澄清吏治,惟實務上發生多起小額貪污案件,司法情關偵辦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領小額財物之案件時,亦持續出現情輕法重情形,凸顯本法適用上爭議。
三、原條文「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情節輕微,而其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臺幣五萬元以下者,減輕其刑。」修正為「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情節輕微,而其所得或所圖得財物為不正利益在新臺幣五萬元以下者,依刑法內之罪名論處。」讓五萬元以下之微罪回歸刑法本文論處。

提案人

連署人(16)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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