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二條,針對小額、低殘值案件增列「免除其刑」規定,使檢察官及法院得依個案減輕或免除其刑。提案引用最高檢察署意見,認為現行僅能減刑、缺乏彈性,須從立法層次解套。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司法機關處理金額甚低或無實益的個案時可裁量免刑,補充現行僅能減刑的不足。
主要影響對象
涉及小額或無殘值財物的公務人員、檢察及審判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十二條,增列對情節輕微、五萬元以下案件得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規定;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現行法對小額案件欠缺彈性、須依賴緩起訴緩刑間接救濟,應從立法增訂免刑;疑慮:增訂免刑同時須維持對重大貪瀆案件的嚴正打擊力道。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引用最高檢察署與學界意見支持「立法解套」,可關注實務機關態度在審議中的分量。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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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5-10-28
交付審查2025-10-28
委員會審查2026-04-13
委員會發文2026-04-15
案由
本院委員林倩綺、蘇清泉等22人,鑑於現行《貪污治罪條例》對於輕微案件缺乏彈性,導致部分僅涉小額或無殘值財物之公務員,可能承受貪污重罪之刑事追訴,引發社會質疑與實務適用困境。凸顯現行法制未能兼顧比例原則及社會觀感。為強化司法之合理性,針對小額案件修正增列免除其刑之規定,使檢察官及法院在處理情節輕微、涉案金額低微之案件時,得依個案狀況予以減輕或免除其刑,增加量刑彈性以兼顧法律威嚇功能與社會正義之平衡,爰擬具「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現行《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二條雖已規定「情節輕微,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臺幣五萬元以下者,得減輕其刑」,惟實務上仍無法解決小額、低殘值案件強加貪污罪責之困境。例如清潔員因拾取報廢電鍋而遭起訴,僅因不符合自首及供出共犯等要件,檢察官無法作出不起訴處分,致社會觀感認為處罰過苛,亦與比例原則不符。
二、最高檢察署已明確指出,現行法制對處理小額貪污案件欠缺彈性,須依賴緩起訴、緩刑等間接方式救濟,難以真正回應社會期待。學界亦有建議,應從立法層次解套,以符合法律保留與正當程序要求。
三、增訂免除其刑,目的在於補充現行僅能減輕其刑之不足,使司法機關能依案件情節裁量,對於金額甚低或無實益之案件,給予適當處理,避免情輕罰重之現象。維持對重大貪瀆案件嚴正打擊力道的同時,兼顧司法人性化與社會信賴之價值。
提案人
連署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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