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後段,將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五萬元以下者,由「減輕其刑」改為「減輕或免除其刑」。提案援引釋字第七九○號解釋及一一二年憲判字第十三號判決,認為現行法對情節輕微案件缺乏科刑彈性。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法院對情節輕微、金額微小的個案可裁量免刑,緩解僅涉小額或無殘值財物的公務員承受貪污重罪的情形。
主要影響對象
涉及小額或無殘值財物的公務人員、檢察及審判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十二條第一項後段,將五萬元以下案件由「減輕其刑」改為「減輕或免除其刑」;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依大法官解釋與憲法判決,情輕法重違反罪刑相當與比例原則,應增訂免刑;疑慮:免刑空間擴大須避免被濫用、維持對重大貪瀆的打擊力道。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版明確援引釋字第七九○號及一一二年憲判字第十三號,是「增訂免刑」一派的代表,可與「回歸刑法」版本對照。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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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5-12-12,2025-12-1
交付審查2025-12-12,2025-12-1
委員會審查2026-04-13
委員會發文2026-04-15
案由
本院委員翁曉玲、蘇清泉等17人,有鑑於貪污條例以「嚴懲貪污,澄清吏治」為立法目的,惟現行《貪污治罪條例》就犯罪情節輕微之案件於科刑上缺乏彈性,並使得部分僅涉小額或無殘值財物之公務員,可能承受貪污重罪之刑事追訴,而衍生「情輕法重」之結果。因此為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及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參酌釋字第790號解釋及112年憲判字第13號憲法判決之意旨,爰擬具「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第十二條第一項後段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臺幣五萬元以下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大法官於釋字第790號解釋及112年憲判字第13號憲法判決皆表示,不論行為人犯罪情節之輕重,均處以相同刑度,對違法情節輕微、顯可憫恕之個案,法院縱適用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酌減其刑,尚嫌情輕法重,致罪責與處罰不相當。
二、現行《貪污治罪條例》於適法上許多被以貪污罪追訴之案件,本質上僅為惡性輕微之侵害財產法益之犯罪,例如侵占價值微薄之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等,卻因行為人具公務員身分而須面臨最低5年或7年以上之重刑。此種未考慮不同貪污犯罪情節一律科以嚴刑峻法之模式,不僅導致「情輕法重」之結果,亦嚴重背離罪刑相當原則。因此為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爰修正第十二條第一項後段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臺幣五萬元以下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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