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修正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二條,將五萬元以下情節輕微案件由「減輕其刑」改為「減輕或免除其刑」。提案以清潔隊員、警察、監所管理員等小額案件為例,指現行減刑後刑度仍過重,有違比例原則。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法院對小額且情節輕微的個案可裁量免刑,避免基層公務員因小額行為承受過重刑責。
主要影響對象
涉及小額財物的基層公務人員(如清潔隊員、警察、監所管理員)、檢察及審判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十二條第一項,將五萬元以下情節輕微案件由「減輕其刑」改為「減輕或免除其刑」;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現行減刑後刑度仍過重、違反比例原則,應可免刑;疑慮:免刑須有明確要件,避免影響對貪污犯罪的嚇阻與社會信賴。
政治雷達小叮嚀
此版與其他「增訂免刑」版本方向一致,差異多在說明理由與舉例,可一併於委員會比對整合。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