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二條,將五萬元以下情節輕微案件由「減輕其刑」改為「減輕或免除其刑」。提案以清潔隊員、警察、監所管理員等小額案件為例,指現行減刑後刑度仍過重,有違比例原則。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法院對小額且情節輕微的個案可裁量免刑,避免基層公務員因小額行為承受過重刑責。
主要影響對象
涉及小額財物的基層公務人員(如清潔隊員、警察、監所管理員)、檢察及審判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十二條第一項,將五萬元以下情節輕微案件由「減輕其刑」改為「減輕或免除其刑」;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現行減刑後刑度仍過重、違反比例原則,應可免刑;疑慮:免刑須有明確要件,避免影響對貪污犯罪的嚇阻與社會信賴。
政治雷達小叮嚀
此版與其他「增訂免刑」版本方向一致,差異多在說明理由與舉例,可一併於委員會比對整合。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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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5-11-14,2025-11-1
交付審查2025-11-14,2025-11-1
委員會審查2026-04-13
委員會發文2026-04-15
案由
本院委員王鴻薇、蘇清泉等17人,貪污治罪條例之立法目的係為嚴懲貪污、澄清吏治,然而近期卻發生清潔隊員把回收物送給拾荒婦,被判10個月、警察扣押報廢機車時讓車主換零件判1年半、監所管理員私下送1包菸給受刑人判1年多。雖目前規定對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臺幣五萬元以下者,減輕其刑。但減輕之刑度猶屬過重,這與貪污治罪條例之立法目的不同,更有違反「比例原則」的現象。為使法律適用更符合比例原則精神,修正該條文為「減輕或免除其刑」,爰擬具「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貪污治罪條例立法目的係為嚴懲貪污、澄清吏治,但近年發生多起小額貪污案件情輕法重情形具法律適用爭議,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領小額財物之案件引發爭議。
二、現行法規針對犯第四條至第六條等罪,所得或不正利益金額低且情節輕微之受有期徒刑被告,縱減輕其刑,僅得減至二分之一,刑度猶屬過重,仍存有罪刑不相當之爭議,爰修正第一項,使其於刑法上得以免刑。為期法律適用更符合法治國原則中之比例原則精神,修正該條文為「減輕或免除其刑」。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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