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將就業保險法失業給付法定等待期由十四天調整為七天,減少非自願離職勞工在失業期間的經濟壓力,強化基本經濟生活保障。該草案參酌國際勞工組織(ILO)促進就業與失業保障公約之建議天數。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非自願離職勞工,解決其在失業初期的經濟壓力問題。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強化非自願離職勞工基本經濟生活保障、減輕勞工經濟壓力;疑慮:可能影響就業保險基金財務穩定性、縮短等待期可能造成濫用給付的情況。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需注意各方意見,確保修法能有效協助勞工並兼顧就業保險基金的財務穩定性。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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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6-03-27,2026-03-3
交付審查2026-03-27,2026-03-3
案由
本院委員林淑芬等21人,為強化非自願離職勞工於失業期間之基本經濟生活保障、減輕勞工經濟壓力,並參酌國際勞工組織(ILO)促進就業與失業保障公約之建議天數,爰將現行法規訂定之失業給付等待期間縮短,失業給付法定等待期由十四天調整為七天,爰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協助失業勞工,提供就業諮詢、推介就業及職業訓練等服務,然失業給付請領條件須含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才得以請領,形成半個月之工作空窗期,對於亟需基本生活支出銜接的勞工而言,負擔過於沉重。
二、為加速失業勞工請領給付之時程,避免其於失業初期承受過長之經濟空窗期,爰有必要將原先十四日之等待期縮短為七日,減輕勞工失業期間之經濟壓力。
提案人
連署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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