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修正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提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給付基準至平均月投保薪資的75%,並延長給付期間至12個月,以支持育嬰家庭,解決經濟負擔對生育意願的影響。該修正案旨在落實0-6歲國家一起養的政策,減輕家庭育嬰期間的經濟壓力。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育嬰家庭,解決經濟負擔對生育意願的影響,營造更友善的生育與育兒環境。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第十九條之二條文,將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給付基準調整為平均月投保薪資的75%,並將給付期間由6個月延長為12個月。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強化育嬰家庭經濟支持,健全友善生育環境;疑慮:增加政府財政負擔,保險基金收支平衡問題。
政治雷達小叮嚀
修法後續執行與成效需持續關注與評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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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6-03-20,2026-03-2
交付審查2026-03-20,2026-03-2
案由
本院委員林倩綺、蘇清泉等20人,鑒於我國少子女化趨勢持續嚴峻,低生育率已對國家人口結構與長期發展造成重大影響,經濟負擔係影響家庭生育意願之重要因素。現行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給付基準及給付期間,於物價變動及生活成本上升情形下,對育嬰家庭之支持尚有不足。為有效落實政府0-6歲國家一起養之政策意旨,爰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我國低生育率問題長期未見改善,少子女化趨勢已對勞動力結構及整體國家發展產生深遠影響。經濟負擔係影響國人生育意願之關鍵因素之一,強化育嬰家庭之經濟支持,係健全友善生育環境之重要措施。
二、現行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係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計算,且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期間為六個月。於物價持續變動及生活成本上升之情形下,現行給付水準對家庭之實質支持相對有限。
三、為提升育嬰家庭之經濟支持強度,爰修正第一項,將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給付基準調整為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七十五,並將每一子女最長發給期間由六個月延長為十二個月,以減輕家庭育嬰期間之經濟壓力,營造更為友善之生育與育兒環境。
提案人
連署人(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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