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保險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九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草案擬修正就業保險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九條之三條文,主要調整促進就業措施經費預算及實際執行數,並延長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的經濟支持至七個月,以協助被保險人提升就業技能、穩定就業。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被保險人提升就業技能、穩定就業,並強化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之經濟支持;解決勞動市場及就業政策變動下的就業問題。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被保險人、雇主及政府相關部門。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就業保險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九條之三條文,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因應勞動市場及就業政策變動,調整現行或新增促進就業措施;疑慮:經費預算調整可能增加財政負擔,實施成效有待觀察。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應注意各方意見,審慎評估實施成效及財政負擔。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6-03-20,2026-03-2
交付審查2026-03-20,2026-03-2
案由
本院委員林月琴、賴瑞隆、賴惠員等23人,考量近年國際情勢變遷快速,且現行促進就業措施經費之預算數及實際執行數,已高於本保險年度應收保險費百分之十,為因應勞動市場及就業政策之變動,並得適時調整現行或新增各項促進就業措施,以協助被保險人提升就業技能、穩定就業。以及為鼓勵雙親共同分擔育兒責任、促進家庭性別分工平等,並強化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之經濟支持,使最長請領期間延長至七個月;另考量被保險人可能是軍保、公保或單親家庭之照顧需求,亦得比照請領,爰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九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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