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196300000

「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6-03-17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此草案旨在統一法律用語、釐清權責分工、強化旅行業財務監理與資訊透明機制,以提升行政效能與監理明確性,兼顧生態保護與消費者權益保障。草案修正了多個條文,以使法制體系更趨一致周延。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消費者、旅行業業者和主管機關,解決現行法規權責重疊、資訊不透明和財務監理不足等問題。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旅行業業者、消費者和相關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二十條、第二十八條和第四十三條等條文,以統一法律用語、釐清權責分工、強化財務監理與資訊透明機制。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統一法律用語、強化財務監理與資訊透明、提升行政效能;疑慮:修正條文可能增加業者負擔、影響產業發展、消費者權益保障仍待加強。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此草案時,應注意其對各相關方權益的影響,以及實際執行面的可行性與挑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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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2026-03-13,2026-03-1
交付審查2026-03-13,2026-03-1

案由

本院委員賴士葆、李彥秀等28人,鑒於統一法律用語、釐清權責分工、配合現行公司登記制度,並強化旅行業財務監理與資訊透明機制,宜就相關條文予以檢討修正,使法制體系更趨一致周延,兼顧海域生態保護與消費者權益保障,提升整體行政效能與監理明確性,爰擬具「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鑒於統一法律用語,強化環境與生態保護,海洋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於一百十二年依漁業法第四十五條用語,將「水產資源保育區」修正為「水產動植物繁殖保育區」。爰配合修正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使各相關法律對於保護區之定義趨於一致。
二、現行有關風景特定區名勝及古蹟之維護管理事項,已分別由文化資產保存法及國家公園法等相關法規明確規範。為避免權責重疊及法規競合,爰刪除本法第二十條有關主管機關辦理相關維護管理事項之規定。
三、公司法已廢除外國公司認許制度,外國公司得依相關規定於我國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現行條文關於外國旅行業須經認許之規定,已無適用依據。爰修正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以配合現行公司登記制度。
四、為強化旅行業財務監理並保障消費者權益,爰修正本法第四十三條,增訂旅行業繳納之保證金如遭行政執行機關扣押或執行時,中央主管機關得予公告之規定,以提升資訊透明度並確保交易安全。

提案人

連署人(26)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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