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止「內政部營建署組織條例」,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廢止內政部營建署組織條例,因其業務已併入國土管理署,機關已不復存在,條例已失規範基礎。為維護法制體系一致性與明確性,避免有名無實之空殼法規。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國土管理相關業務的明確劃分,避免行政混淆。解決現行法規與機關不存在的矛盾。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內政部營建署相關業務及國土管理署的權責劃分。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內政部營建署組織條例的廢止;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配合內政部組織調整及國土管理署設立,維護法制明確性與體系完整性;疑慮:廢止條例是否會影響相關業務的辦理效率或造成法律漏洞。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廢止條例時需注意相關法規的清理與更新,以確保法制體系的一致性。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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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2026-01-30
交付審查2026-01-30
案由
本院委員游顥、洪孟楷、廖偉翔等16人,鑑於政府推動國土治理體制之整體調整,原隸屬內政部之營建署,其相關業務已依法併入國土管理署統籌辦理,原機關已不復存在,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其組織條例即失其規範基礎,無繼續保留及適用必要,為維護法制體系一致性與明確性,避免有名無實之空殼法規,擬廢止「內政部營建署組織條例」。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為因應國土規劃、都市發展、建築管理及公共設施治理日益整合之需求,政府已推動內政部組織調整,將原內政部營建署之相關職掌,依法併入新設之國土管理署,統籌辦理國土規劃、都市計畫、建築管理及相關監理業務,原營建署作為獨立機關之組織基礎已消滅,其組織條例應配合檢討廢止。
二、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機關裁撤、改制或職權調整時,其相關法規應配合修正或廢止,內政部營建署已不存在,其組織條例若仍形式上存續,將形成「有法無機關」之空殼法規,除違反法制體系整體性原則,亦易生行政實務及法規適用之混淆。
三、原「內政部營建署組織條例」所列之國土規劃、都市計畫、建築管理、公共工程及國家公園等職掌事項,已依法移由國土管理署及相關機關承接並行使,若未即時廢止該條例,恐使外界誤認營建署仍具法定職權,影響行政權責劃分之清楚性,不利於政策執行與跨機關協調。
四、廢止係因應中央行政機關組織變革,予以必要之法規整理與更新,未涉及人民既有權利義務之變動,亦未改變現行國土治理與都市發展政策方向,為維護法制明確性與體系完整性之必要作為,故此,為配合內政部組織調整及國土管理署之設立,依《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辦理法規清理,實具廢止「內政部營建署組織條例」之必要。
提案人
連署人(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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