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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營建署組織條例

修法中本屆立法院有 11 件修法提案審議中,現行條文可能變動看修法提案 →
一句話看懂
內政部營建署組織條例規範內政部營建署的組織、職責和任務,目的在於明確營建署的權責範圍,以有效推動營建業務及相關政策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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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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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中 11(100%)已三讀 0(0%)其他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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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議案(修法提案)

全部黨國民黨 7民進黨 2民眾黨 1政府 1
全部狀態審議中已三讀其他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1981-01-21・共 13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條例依內政部組織法第六條規定制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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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內政部營建署(以下簡稱本署)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全國土地綜合開發計畫之策劃事項。 二、關於區域計畫之規劃、審核及督導事項。 三、關於市鄉計畫、舊市鎮更新、新市區開發計畫之審核及督導事項。 四、關於都會地區建設之規劃、協調及推動事項。 五、關於新市鎮開發之審核及督導事項。 六、關於國民住宅興建與管理之策劃、審核及督導事項。 七、關於國家公園之規劃、建設及管理事項。 八、關於保護自然環境之規劃及協調事項。 九、關於建築管理之督導與建築技術、建築材料之研究及審核事項。 十、關於營造業、土木包工業、建築業、鑿井業、建築師及有關營建之土壤鑽探業、工程顧問公司暨專業技師等之管理事項。 十一、關於市區道路、自來水、下水道、市區公園建設之督導事項。 十二、關於工程受益費、工程計畫及徵收範圍之審核、督導事項。 十三、關於工程招標制度之推行及督導事項。 十四、關於其他營建行政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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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署設綜合計畫組、都市計畫組、國民住宅組、國家公園組、建築管理組、公共工程組,分掌前條所列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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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署設秘書室,辦理文書、印信、出納、庶務、議事、編印及不屬於各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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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綜理署務;副署長一人或二人,襄理署務,職位均列第十至第十四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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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六人,專門委員一人至三人,職位均列第八至第十二職等;副組長六人,職位列第七至第十一職等;秘書二人至四人,技正十六人至二十二人,視察二人至四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其中秘書二人,技正八人,視察二人,職位得列第十或第十一職等;室主任一人,科長十四人至十八人,專員四人至六人,編審二人至四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技士二十二人至三十人,科員十二人至十八人,職位均列第三至第五職等,其中技士十五人,科員八人,職位得列第六或第七職等;技佐六人至八人,辦事員六人至八人,職位均列第三或第四職等;書記四人至六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三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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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署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位列第六至第九職等;依法律規定,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人事室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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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署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位列第六至第九職等;依法律規定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會計室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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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署於必要時,得層報行政院核准,設各種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調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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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第五條至第八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位之職系依公務職位分類法及職系說明書就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結構工程、衛生工程、水利工程、林業技術、經建行政、地政、法制、人事行政、會計、統計、一般行政管理及其他有關職系選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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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署對外公文以內政部名義行之。但關於左列事項得由署行文: 一、依照部定辦法督導進行事項。 二、曾經報部核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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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本署辦事細則,由署擬定,報請內政部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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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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