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187740000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審查完畢
最新進度
2026-05-18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本案由柯志恩、林沛祥、游顥等17位委員提出,修正《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將總統副總統選舉的選舉年齡由二十歲下修為十八歲,理由與其公職選罷法版本相同。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十八歲青年可參與總統副總統選舉投票,與其他選舉年齡對齊。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十八至二十歲青年選民及總統副總統選舉。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將「年滿二十歲」之選舉權門檻改為「年滿十八歲」。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權責相符、符合世界民主潮流;疑慮:憲法二十歲規定的解釋分歧,及修法或修憲途徑的爭論。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為總統副總統選舉版本,可與同提案人之公職選罷法版本對照。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6-01-23,2026-01-2
交付審查2026-01-23,2026-01-2
委員會審查2026-04-08
委員會審查2026-04-22
委員會審查2026-05-07
委員會發文2026-05-18

案由

本院委員柯志恩、林沛祥、游顥等17人,鑑於我國十八歲青年依現行法律已具完全行為能力且須負擔義務,惟現行《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選舉年齡維持二十歲,致使權利與義務不相當。為完善青年選舉權,落實世代正義,順應世界民主潮流,爰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我國《民法》已將成年年齡下修為十八歲,且《公民投票法》亦賦予十八歲國民行使公民投票權。十八歲青年在刑事、民事責任及稅務、兵役等義務上,均被視為完全行為能力之成年人,然選舉權之行使卻受限制,致使權利與義務顯不相當。為求十八歲成年人之權責相符,實有修正必要,以保障青年權利。
二、《憲法》第一百三十條關於二十歲有依法選舉權之規定,法律學界有論者稱,按保障人民權利之宗旨,憲法規定為「選舉權之最低年齡下限」,旨在防止國家剝奪二十歲以上國民之選舉權,而非禁止立法者修法賦予十八歲國民選舉權。立法機關基於擴大民主參與之目的,透過修法下修投票年齡,屬於立法形成自由之範疇,合於憲法保障人民參政權之意旨。
三、隨我國公民教育普及,資訊流通快速,現代青年在公共事務參與及思辨能力已臻成熟,法律有與時俱進之必要。且世界主要民主國家,十八歲享有選舉權已為趨勢。為接軌國際,並回應社會促進青年公共參與之期待,實有將選舉年齡門檻下修至十八歲之必要。

提案人

連署人(14)

相關文件

關係文書PDF下載 ›關係文書DOC下載 ›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的所有修法 →

同法其他議案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看解析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看解析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看解析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看解析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看解析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看解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