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修正《發展觀光條例》,將露營場納入觀光管理體系,健全相關管理與保障機制;因應國內旅遊型態轉變,露營活動已成重要觀光休閒形式,現行法規對露營場管理存有制度缺口。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露營場經營者、消費者,解決市場秩序、公共安全及自然環境管理問題;同時有助於產業發展與環境保護。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露營場經營者、消費者及相關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二條,新增「露營場」定義;增訂第二十五條之一,規範露營場之主管機關、登記制度及管理原則;配合修正第三十一條等條文,將露營場經營者納入責任保險、檢查管理等規範體系。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將露營場納入管理有助於產業發展與環境保護;疑慮:法規限制可能影響產業發展,或對經營者造成額外負擔。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需關注管理機制是否完善,以兼顧產業發展、環境保護與公共安全。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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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2026-01-23,2026-01-2
交付審查2026-01-23,2026-01-2
案由
本院委員林倩綺等21人,鑒於國內旅遊型態轉變,露營活動已成為近年重要且具規模之觀光休閒形式,惟現行法制對露營場之設置、經營、管理及消費者保護機制尚未納入發展觀光條例完整規範,缺乏專責單位管理,致市場秩序、公共安全及自然環境管理存有制度缺口,爰擬具「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露營場納入觀光管理體系,健全相關管理與保障機制。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近年隨國民所得水準及生活品質提升,國內旅遊型態已由短暫走訪,轉向強調生活感、參與感與深度體驗之旅遊模式,露營活動因結合自然環境、戶外體驗與在地特色,逐漸成為重要之觀光休閒形式。臺灣地理環境多元,兼具山林、海岸及農村景觀,具備發展露營觀光之良好條件,相關活動規模亦持續擴大。
二、現行《發展觀光條例》尚未將露營場明確納入管理範疇,對其設置條件、經營行為、服務內容及消費者保障,欠缺明確法律定位,致露營場經營良莠不齊,亦不利於公共安全、消費者權益保障及自然資源之永續管理。為回應實務需求,有必要於法制上明確界定露營場之性質與範圍。
三、修正第二條,新增「露營場」之定義,明定凡以露營設施提供不特定人從事露營活動並收取費用之場域,屬本條例所稱之露營場。
四、為健全露營場之設置與經營管理,爰增訂第二十五條之一,明定露營場之主管機關、登記制度及管理原則,要求露營場經營者應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訂定土地使用條件、設置地區、經營規模、基礎設施及管理監督等事項之管理辦法,以兼顧產業發展、環境保護與公共安全。
五、為強化消費者權益保障,並維護市場秩序,爰配合修正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七條之一、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五條之一及第五十七條等條文,將露營場經營者納入責任保險、檢查管理、專用標識、停復業申報、違規裁罰等規範體系,使其與其他觀光相關事業適用一致之管理與監督機制。
提案人
連署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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