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法第五條、第六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這草案擬修正警察法第五條、第六條及第九條條文,主要是為了因應治安情勢及警察業務職權的變革與調整,使警政業務明確並符合國家政策需求。草案修正了警政署業務範圍,將部分業務交由其他機關負責,並調整警察職權以減輕勤務負擔。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警察機關依法行政,更好地保護民眾安全與維護社會秩序;同時也有助於明確警政業務範圍,符合國家政策需求。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警察法第五條、第六條及第九條條文,調整了警政署業務範圍和警察職權;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使警政業務明確,符合國家政策需求,有助於警察機關依法行政;疑慮:業務調整可能對警察機關運作造成衝擊,調整警察職權可能出現權責劃分不清的問題。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應關注修正條文對警察機關運作及相關業務的具體影響。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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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6-01-16,2026-01-2
交付審查2026-01-16,2026-01-2
案由
本院委員蘇巧慧等20人,鑒於警察法自民國42年制定公布迄今,僅有四次修正,尤其針對警政署業務及警察職權規定文字,久未依其他法制變革與外在環境更迭而修正,實已難以因應複雜之治安情勢及警察業務職權之變革與調整,為使警政業務明確並符合國家政策需求,以利警察機關能依法行政,遂行保護民眾安全與維護社會秩序任務,實有修正之必要,爰擬具「警察法第五條、第六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本法第五條所規定之警政署業務中,有關管理出入國境及警備邊疆之國境警察業務及防護連跨數省河湖及警衛領海之水上警察業務,已分別改制由內政部移民署及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所主管,加上有關工礦及漁鹽事業設施之專業警察,早隨政府組織改造政策與任務改變,業已改制編入不同之保安警察總隊,另為配合現今對於關鍵基礎設施之保護政策需求,文字一併修正以符實況。
二、另針對國道公路警察所執行業務有全國一致性之特質,且現行組織法僅以「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組織規程」為據,為周全與授予更高法位階之法源依據,亦明文納入警察法第五條警政署業務規定條文。另第六條條文文字,就配合第五條條文之款次調整部分進行文字修正。
三、本法第九條所規定之警察職權部分,消防、救災、營業建築、市容整理等事項,回歸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業管,兼顧減輕與簡化警察勤務負擔,以符合行政協助及職務協助法制,發揮共同一體之行政機能,故亦修正本條文文字。
提案人
連署人(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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