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警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旨在確立警察維護民主法治與保障人民權益的立法目的,調整警察職權範圍,落實人權保障,並增訂警察人員心理健康防護機制。此草案希望建立現代化且權責相符的警察制度。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警察人員更好地維護民主法治和保障人民權益,解決警察工作高壓環境下的心理健康問題。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警察人員、人民權益和民主法治的維護。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第一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八條和第九條等條文,新增第十六條之一,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確立警察維護民主法治與保障人民權益的立法目的,落實人權保障;疑慮:警察人員心理健康防護機制的實施可能增加行政成本,國道警察法源的確立可能涉及職權範圍的調整。
政治雷達小叮嚀
關注警察法修正草案對警察制度的影響和實施效果。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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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5-12-26,2025-12-3
交付審查2025-12-26,2025-12-3
案由
本院委員徐欣瑩等20人,為確立警察維護民主法治與保障人民權益之立法目的,配合組織改造調整職權範圍,確立國道警察法源,並將「戶口查察」修正為「勤區查察」以落實人權保障;另增訂警察人員心理健康防護機制,視其為職業安全一環,明定獨立諮商管道及免責保護,以建構現代化且權責相符之警察制度,爰擬具「警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為確立立法目的並彰顯警察角色由威權控制轉型為民主社會之權益保障者,爰修正第一條明定以「維護民主法治」、「保障人民權益」及「公正執法」為核心價值;同時結合憲法法源,納入「提升警政管理與營運效能」之目標,期能建立權責相符、專業高效之現代化警察制度。
二、為求法制用語一致並符合實務現況,修正第四條及第八條配合《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法》將「警察行政」修正為「警察行政事務」;另鑑於《地方制度法》實施後縣(市)警察局職能已與直轄市相當,爰將早期用語「警衛」修正為「警政」,以符實務現況。
三、配合政府組織改造及業務移撥,修正第五條將已移由移民署及海巡署管轄之國境管理與水上警察業務予以排除。同時,因鹽專賣制度已廢止,刪除不合時宜之鹽務警察規定;並增列國道警察業務,以確立國道公路警察局執行國道及快速公路治安與交通維護之法律依據。
四、為落實人權保障並回歸警察核心職能,修正第九條刪除已廢止之「違警處分」並排除衛生、消防等非核心業務,另增列「社會秩序維護」以填補規範缺口;同時將「戶口查察」修正為「勤區查察」,以確立由威權監控轉型為社區治安維護之現代化警政精神。
五、鑑於警察工作長期處於高壓環境,將心理健康視為職業安全之一環,爰新增第十六條之一課予中央寬列預算規劃監督之責,並明定應提供獨立於體制外之諮商管道以取信同仁。此外,為消除標籤化疑慮,確立保密義務與禁止不利處分原則,除經評估有傷人或自傷之虞外,不得因求助而影響升遷或考績,相關執行細節則授權內政部定之。
提案人
連署人(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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