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此草案擬修正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旨在鼓勵中高齡勞工續留職場,並強化勞工經濟安全保障。主要修正內容包括刪除投保年齡上限、調整保險效力起始日、提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縮短失業給付等待期等。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中高齡勞工續留職場,並強化勞工在職與失業期間的經濟安全保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條文包括刪除被保險人投保年齡上限(第五條)、修正保險效力起始日(第六條)、提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至投保薪資八成並延長發給期間(第十九之二條)、縮短失業給付等待期(第二十條)、增訂公布違法雇主名單(第三十八條之一)。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鼓勵中高齡勞工續留職場、強化勞工經濟安全保障;疑慮:可能增加雇主負擔、影響保險基金財務。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需注意各方意見平衡及財務影響評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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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6-01-16,2026-01-2
交付審查2026-01-16,2026-01-2
案由
本院委員王育敏、林沛祥、羅廷瑋等19人,鑑於我國人口結構面臨高齡化與少子化雙重挑戰,為鼓勵中高齡勞工續留職場,並強化勞工在職與失業期間之經濟安全保障。爰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刪除被保險人投保年齡上限;修正保險效力起始日以確保權益無縫接軌;提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至投保薪資八成並延長發給期間;縮短失業給付等待期;以及增訂公布違法雇主名單,以落實法規遵循。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為鼓勵我國中高齡勞工就業,刪除原被保險人年齡須為「六十五歲以下」條文。(修正條文第五條)
二、為避免投保單位延遲投保導致勞工權益喪失,修正保險效力起始點應為勞工受僱到職當日。(修正條文第六條)
三、鑒於我國勞工經濟壓力大、少子化問題嚴峻,以勞工平均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計算、最長發給六個月已不足以應付飛漲物價。爰調正為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八十,並延長勞工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最長發給時間增至十二個月。(修正條文第十九之二條)
四、為減輕失業勞工經濟壓力,縮短失業給付等待期間為八日。(修正條文第二十條)
五、為督促投保單位遵循本法規定,並收警惕之效,新增定明主管機關就經處以罰鍰者,應作成影響名譽處分及該處分內容。(修正條文第三十八條之一)
提案人
連署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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