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186330000

「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6-01-20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此草案旨在修正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八條條文,擴大代理教師參與師資職前教育課程的資格範圍,使由偏遠地區學校自行甄選進用的代理教師也能適用相關培育與進修機制,解決權益保障失衡的問題。該修正草案希望促進師資培育制度的公平性,強化偏遠地區教師長期留任誘因。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偏遠地區學校的代理教師,解決他們在師資培育和進修機會上的權益失衡問題,使他們有更多機會提升專業發展。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偏遠地區學校的代理教師。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第八條第二項,擴大適用對象至由偏遠地區學校自行甄選進用的未具教師資格代理教師。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擴大代理教師的進修機會,促進教育公平;疑慮:增加財政負擔,可能影響課程品質。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需關注財政影響和實施細節。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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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2026-01-16,2026-01-2
交付審查2026-01-16,2026-01-2

案由

本院委員林倩綺、黃仁、鄭天財Sra Kacaw等23人,鑒於偏遠地區學校長期面臨師資招募與留任不易之結構性問題,現行法制對於代理教師參與師資職前教育之規定,僅限於經主管機關公開甄選進用者,未及於由偏遠地區學校自行甄選進用之代理教師,致同樣實際服務於偏遠地區、任教條件與表現相當之代理教師,僅因進用程序不同而無法適用相關培育與進修機制,產生權益保障失衡之情形。為回應偏遠地區教育現場實務需求,促進師資培育制度之公平性,並強化偏遠地區教師長期留任誘因,爰擬具「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現行《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未具教師資格之現職代理教師,於偏遠地區學校服務滿一定期間且表現優良者,得參與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補助之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惟其適用對象僅限於經主管機關公開甄選進用者,未涵蓋由偏遠地區學校自行辦理甄選程序進用之代理教師。
二、偏遠地區學校因地理條件、生活機能及師資供給限制,常需自行辦理甄選以補足教學人力,其所進用之代理教師,實際任教內容、服務條件及對學生學習之貢獻,與經主管機關甄選進用者並無顯著差異,然現行制度卻以進用程序在師資培育上區別對待,有權益失衡之問題。
三、為回應偏遠地區師資培育與留任之實際需求,並避免僅因程序差異而造成不公平對待,爰修正第八條第二項,明定適用對象包含由偏遠地區學校自行甄選進用之未具教師資格代理教師,使其於符合服務年限及表現優良要件下,亦得參與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以提升偏遠地區教師專業發展機會,強化長期任教誘因,並促進偏遠地區教育資源配置之公平與永續發展。

提案人

連署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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