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此草案旨在修正《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明確觀光工廠的定義和主管機關權責,健全觀光產業法制基礎;同時完善觀光市場資訊蒐集及政策宣導機制,以強化中央主管機關統籌職權。草案共修正四個條文,重點在於納入觀光工廠定義、明確觀光署權責、建立觀光統計與資訊基礎、以及加強經營機構配合辦理觀光宣傳及宣導。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觀光產業相關業者、地方政府和中央主管機關,更有效地推動觀光政策和品質管理;解決產業實務與政策推動需求的落差問題。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觀光產業相關業者、地方政府和中央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條文包括第二條(增訂觀光工廠定義)、第四條(明確觀光署權責)、第六條(建立觀光統計與資訊基礎)和第十條第二項(加強經營機構配合辦理觀光宣傳及宣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明確觀光工廠定義和主管機關權責,有助於產業發展和品質管理;疑慮:新增規範可能增加產業經營成本和行政負擔。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需注意修正條文的實際執行效果和產業的配合度。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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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2026-01-16,2026-01-2
交付審查2026-01-16,2026-01-2
委員會審查2026-01-29
案由
本院委員林倩綺、黃仁、蘇清泉等23人,鑒於我國觀光產業型態日益多元,觀光工廠為重要觀光資源之一,惟現行《發展觀光條例》欠缺相關定義及主管機關權責規範,未能完整回應產業實務與政策推動需求,致影響觀光品質管理及整體觀光治理效能。為健全觀光產業法制基礎,明確觀光工廠之法律定位,強化中央主管機關統籌職權,並完善觀光市場資訊蒐集及政策宣導機制,爰擬具「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隨著產業轉型及地方創生推動,觀光工廠結合產業文化、教育及旅遊體驗,已為重要觀光型態之一。然現行觀光工廠評鑑僅屬行政鼓勵政策,未具法律明確性,實務上易衍生管理落差。爰於本條例第二條增訂觀光工廠之定義,並配合修正觀光地區範圍,使其納入法制規範,落實品質管理與制度監督。
二、因應行政院組織改造,交通部觀光署已依相關組織法設立,爰修正第四條,明確觀光署辦理全國觀光事務之權責事項,強化政策統籌功能。
三、為有效掌握觀光產業發展趨勢及市場變化,中央主管機關有必要建立完整、即時之觀光統計與資訊基礎。爰修正第六條,明定主管機關得請求相關機關、法人或團體提供必要資料,作為觀光政策研擬、行銷推動及公共服務之依據。
四、觀光政策之推動,除仰賴主管機關規劃外,亦需第一線經營機構配合宣導始能落實。爰修正第十條第二項,明定依法或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劃定之風景區或遊樂區,其經營機構除接受營運輔導外,並應配合辦理觀光宣傳及宣導,以強化政策整體推動效果。
提案人
連署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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