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修正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五條,強化國人健康風險評估、能源基礎設施納管及區域污染風險預防,以健全環境影響評估機制。草案希望確保國人生命安全、身體健康及基本生活品質,預防重大開發行為的長期、累積及不可逆風險。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國人確保生命安全、身體健康及基本生活品質,解決環境污染和公共安全風險問題。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開發行為的業者、國人健康和環境保護相關團體。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五條,新增健康風險評估和能源基礎設施納管規定;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健全環境影響評估機制,強化國人健康風險評估和能源基礎設施納管;疑慮:可能增加產業成本和行政負擔,影響經濟發展。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過程中需平衡環境保護、經濟發展和國人健康風險預防等各方利益。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6-01-16,2026-01-2
交付審查2026-01-16,2026-01-2
案由
本院委員羅廷瑋、林沛祥、廖偉翔等16人,鑒於環境影響評估制度係國家針對重大開發行為可能產生之長期、累積及不可逆風險所建立之預防性審查機制,其立法目的不僅在於環境保護,尤在於確保國人生命安全、身體健康及基本生活品質。惟現行法制仍以單一開發案件為審查中心,未明確將國人健康納入核心評估事項,對於具顯著環境污染性與公安高風險性之化石燃料能源基礎設施,亦欠缺周延且明確之規範,致有特定區域污染負荷疊加,並衍生公共安全及健康風險倍增之虞,實有予以補強之必要。爰擬具「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以健全健康風險評估機制,強化能源基礎設施之納管,並補足區域集中風險之預防規範。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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