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草案擬修正《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三條,增列原住民族代表參與環評審查,以確保審查過程納入原住民族觀點,保障其基本權益。現行法規雖規範專家學者比例,但未明定原住民族代表參與。草案旨在落實族群平等與程序正當性。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原住民族在環評審查中具有制度化的代表性,保障其土地、文化及發展權益。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參與環評審查的專家學者、原住民族代表以及涉及開發案的業者。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三條,增列規定聘任具原住民族身分或相關專業背景者參與環評審查。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確保原住民族在環評審查中的參與權,落實憲法及國際承諾;疑慮:可能增加環評審查的複雜性與時間成本,如何確保代表性與專業性平衡。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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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5-10-28
交付審查2025-10-28
案由
本院委員林倩綺等18人,鑒於現行《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三條僅規範專家學者比例,未明定原住民族代表,致使涉及原住民族之重大開發案,審查過程缺乏原住民族觀點之制度性參與。實務上,重大開發案往往涉及原住民族土地、自然資源及傳統領域,若缺乏原住民族觀點,將不利於保障原住民族基本權益。依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一項及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一條,國家有義務保障原住民族土地、文化及發展權益並確保部落族人的知情同意權;《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第三十二條亦要求確保原住民族對影響其土地、資源案件之有效參與。為落實族群平等與程序正當,確保原住民族於環評審查中具制度化代表性,爰擬具「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現行《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三條雖要求專家學者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二,但對於原住民族代表並無規範。實務上,重大開發案往往涉及原住民族土地、自然資源及傳統領域,若缺乏原住民族觀點,不僅影響審查決策的完整性與正當性,亦不利於保障原住民族基本權益,造成社會爭議。
二、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一項明定國家應保障原住民族土地、文化與發展權益;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一條亦強調,涉及原住民族土地開發之公私權力行為,應尊重原住民族參與權,並採取合宜之協商程序。《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第三十二條更要求國家在涉及原住民族土地與資源之專案時,應保障其參與決策之有效性。
三、本次修法於第三條第二項增列規定,除維持專家學者比例外,明文要求應聘任具原住民族身分或相關專業背景者,以確保原住民族觀點能制度化納入環評審查。透過制度化保障,可使環評審查更符合族群平等與程序正當性,提升決策多元性,並減少開發案爭議,落實憲法保障原住民族權利之精神。
提案人
連署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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