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三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此草案擬修正《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三條及第五條,旨在改善現行環境影響評估機制,增加原住民代表參與審查委員會,並擴大環評範圍至太陽能光電系統開發,以強化程序正當性及降低環境風險。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原住民代表在環評審查中有發言權,確保涉及原住民土地資源開發案件的審查公正性;同時能幫助規範太陽能光電系統開發,降低對土地、農業、漁業和生態環境的潛在風險。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環評審查委員會組成、太陽能光電系統開發業者和相關土地使用者。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條文第三條,增列應聘任具有原住民族領域相關專業背景者;修正條文第五條,擴大環評範圍至太陽能光電系統開發。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增進環評審查公正性,強化程序正當性;疑慮:可能增加開發成本和複雜度,影響產業發展。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此草案需謹慎評估各方利益和需求,以達成發展與環保的平衡。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2025-11-14,2025-11-1
排入院會(討論事項)2025-11-14,2025-11-1
三讀2025-11-14,2025-11-1
三讀2025-11-14
案由
本院委員盧縣一、林沛祥等16人,為改善現行環境影響評估機制,爰擬具「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三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現行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僅規範委員會任期及專家學者比例,但審查案件涉及原住民族土地時,卻未有原住民族代表,恐欠缺代表性,故增列「應至少聘任一名具有原住民族領域相關專業背景者」補足制度之不足,且符合《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一條意旨,確保涉及原住民族土地資源開發案件,審查中有專業性之代表,以強化程序正當性。(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依環境部「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開發核能電廠、火力電廠、水力電廠、風力電廠及太陽光電,皆須進行環評。能源開發種類繁多,但對於濕地、水庫等水域空間之太陽能光電系統開發,卻缺少環評機制審查,實有不足。且立柱型太陽能光電如果在農地、魚塭等非都市土地上大規模設置,將引發許多土地問題,包括:農地破碎流失、影響農業生產、與漁業、養殖業衝突、生態環境潛在風險等,故政府限制單一農地不得低於2公頃才能申請,並優先開發不利耕作區、屋頂等地區,顯見太陽能光電發電系統非毫無風險,實有進行環評必要。(修正條文第五條)
提案人
連署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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