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觀光條例增訂第六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具「發展觀光條例增訂第六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擬對特定觀光活動或相關業者徵收觀光永續發展費,以籌措環境維護經費,落實觀光永續發展及使用者付費原則。草案參考國際間知名觀光勝地的作法,擬建立相關法源依據,以兼顧觀光發展與生態環境、在地傳統文化及公共設施服務。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觀光地區之環境保育、文化保存與設施維護,解決公務預算支應之模式已難以負荷龐大管理及維護成本的問題。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觀光地區之環境、文化與公共設施服務,以及相關觀光業者。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發展觀光條例」,增訂第六十六條之一條文,授權各級主管機關得依觀光活動性質及其對環境、文化與公共安全之影響程度,對特定觀光活動或相關業者徵收觀光永續發展費。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建立兼具調節功能與財政支持之觀光永續治理工具,促使我國觀光發展由追求短期人流成長,轉向兼顧環境承載、社會影響及長期品質之永續發展模式;疑慮:徵收觀光永續發展費可能增加業者成本,進而影響觀光產業的發展。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草案時,應注意各界對徵收觀光永續發展費的意見,以及對觀光產業和環境保護的影響。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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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2026-01-16,2026-01-2
交付審查2026-01-16,2026-01-2
委員會審查2026-01-29
案由
本院委員廖先翔、林沛祥、王鴻薇等18人,鑑於近期各先進國家持續推動永續觀光,然我國目前無固定經費挹注於觀光地區之環境保育、文化保存與設施維護,現行由公務預算支應之模式已難以負荷龐大管理及維護成本,為使觀光發展與生態環境、在地傳統文化及公共設施服務取得平衡,並落實觀光永續發展及使用者付費原則,及籌措維護觀光資源所需財源,爰擬具「發展觀光條例增訂第六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參考國際間知名觀光勝地,如不丹、義大利威尼斯、紐西蘭、日本宮島等,對遊客徵收入城費、訪客費、登島費等,皆已透過課徵觀光稅或環境稅等方式,以籌措環境維護經費,為符合國際永續旅遊趨勢,我國亦應建立相關法源依據。
二、本次修法增訂第六十六條之一,授權各級主管機關得依觀光活動性質及其對環境、文化與公共安全之影響程度,對特定觀光活動或相關業者徵收觀光永續發展費,並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徵收範圍、費率、用途及收支管理等事項;如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徵收,則須制定自治條例並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以兼顧地方自治彈性與全國制度一致性;另明定觀光永續發展費之收入,應設置特種基金或納入觀光發展基金,採專款專用原則,限用於自然生態與環境保育、文化資產保存、公共安全維護、觀光產業輔導及其他觀光永續發展相關用途,藉以提升財政透明度與政策正當性,確保觀光收益實質回饋地方與環境。
三、綜上所述,透過本次修法以建構兼具調節功能與財政支持之觀光永續治理工具,促使我國觀光發展由追求短期人流成長,轉向兼顧環境承載、社會影響及長期品質之永續發展模式。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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