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身分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這個草案旨在修正原住民身分法第七條條文,主要是為了保障原住民身分取得權益,落實憲法保障的身分認同權與平等權;修法重點是新增並列原住民族傳統名字取得原住民身分的規定適用情形。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部分因父或母在修法前死亡而無法取得原住民身分的子女,解決他們的身分認同權與平等權問題。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原住民身分認定與取得權益相關人員。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第七條條文,新增第二項關於並列原住民族傳統名字取得原住民身分的準用規定;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落實原住民身分採認同主義,保障憲法所保障之身分認同權與平等權,避免權益落差;疑慮:修法可能造成適用範圍爭議,影響現行制度的公平性。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需注意修法適用範圍與資格認定標準的明確性。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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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6-01-09,2026-01-1
交付審查2026-01-09,2026-01-1
案由
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陳瑩等18人,鑒於原住民身分法已增列以並列原住民族傳統名字取得原住民身分之規定,惟前次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修正所設二年準用條款,尚未涵蓋並列方式之身分取得情形,致於該次修法施行前死亡之父或母,其子女無從依並列方式取得原住民身分。為保障其身分取得權益,並落實憲法保障之身分認同權與平等權,爰擬具「原住民身分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新增第七條第二項。原住民身分法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於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增列得以取用漢人姓名並以原住民族文字並列父或母所屬原住民族之傳統名字之方式取得原住民身分,惟於該制度立法完成前,戶政機關尚無法受理並列登記申請,且前次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修正所設二年準用條款亦未涵蓋並列方式之身分取得情形,致部分父或母雖具原住民血統並認同原住民身分,卻於修法施行前死亡者,其子女無法依現行第七條準用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形成制度適用上之缺漏。為落實原住民身分採認同主義之立法精神,並保障憲法所保障之身分認同權與平等權,避免僅因修法時點差異而造成權益落差,爰增列本項,明定於並列制度修正施行前死亡者,其子女得於一定期間內準用第三條及前條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以補足制度缺口,維護法制整體一致性與實質公平。
提案人
連署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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