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身分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此草案擬修正《原住民身分法》第二條條文,刪除平地原住民身分認定中「申請戶籍所在地公所登記有案」的要件,使平地原住民與山地原住民的身分認定標準趨於一致。草案認為現行規定會造成不便,修法是為了便利行政機關釐清平地原住民身分。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平地原住民,解決其身分認定不便的問題。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原住民身分法》第二條條文,刪除平地原住民身分認定中「申請戶籍所在地公所登記有案」的要件。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刪除登記要件使平地原住民身分認定更為便利;疑慮:刪除登記要件可能造成身分認定混亂。
政治雷達小叮嚀
修法可能影響原住民身分認定政策,後續實施效果值得關注。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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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5-11-21,2025-11-2
交付審查2025-11-21,2025-11-2
委員會審查2025-11-26
委員會審查2025-11-27
案由
本院委員黃仁、鄭天財Sra Kacaw等19人,鑒於平地原住民的身分認定,和山地原住民相比,多一個「申請戶籍地公所登記有案」這個要件,但也只是說平地原住民應該登記。立法意旨是考量原住民與非原住民於平地混居,便利行政機關釐清平地原住民身分而設,並沒有說沒登記就不是原住民,爰擬具「原住民身分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省政府之前在民國45、46、48、52年,雖然有規定受理登記的期間,並表示「逾期概不准再補辦登記手續」,但也沒有說未在期間登記就喪失原住民身分。現行《原住民身分法》對於平地原住民之身分認定規定與山地原住民之認定規定不同,依原住民身分法第二條條文規定,有關平地原住民身分之認定,尚需「並申請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登記為平地原住民有案者。」與山地原住民之認定有別,應刪除前述登記有案之規定,爰擬具《原住民身分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
提案人
連署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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