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石採取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此草案擬修正《土石採取法》第三十六條,重點在提高違法採取土石的罰鍰上限,調整沒入違法設備及車輛的時點,並加重對意圖營利違法採取土石的處罰,以強化遏止違法行為的效果。草案希望通過提高罰鍰和加重處罰來減少違法採取土石的情況。
能幫助到什麼
若此草案通過,能幫助減少違法採取土石的情況,解決現行法規對違法行為的嚇阻效果不足的問題。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違法採取土石的業者和個人,以及相關的執法機關和環境保護單位。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的罰鍰金額上限至一千五百萬元,並增列得沒入行為人使用之設備及車輛,修正連續處罰為按次處罰;新增第三項,增列意圖營利要件,以強化防範此違法情形,有第一項情形得採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提高罰鍰上限和加重處罰可以有效遏止違法採取土石的行為,保護環境和公共安全;疑慮:加重處罰可能會對合法業者造成不公平的影響,且執法機關在執行時可能會遇到困難。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此草案時,應注意其對合法業者和環境保護的影響,以及執法機關在執行上的可行性。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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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2026-01-09,2026-01-1
交付審查2026-01-09,2026-01-1
案由
本院委員丁學忠等16人,有鑑於近來違法採取土石案件,現行罰鍰金額對阻卻行為人之犯罪效果恐有不足,且考量未立即採處沒入行為人使用之機械設備及載運車輛,對其連續採取土石行為效果有限,恐擴大其違法行為處理成本,爰提案修正提高罰鍰上限,並調整沒入時點為裁處當下,並修正連續處罰為按次處罰。另意圖營利而未經許可採取土石案件,對公共安全及自然破壞影響較大,爰新增意圖營利之行為,處以徒刑及併科罰金,以強化遏止違法行為之效果,爰擬具「土石採取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現行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訂有處罰鍰規定,並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整復及清除其設施,屆期仍未遵行者按日連續處罰。然現行處罰未即刻沒入載運車輛,造成嚇阻效果有限並恐擴大遭破壞之情形,爰修正第一項,提高現行罰鍰金額上限至一千五百萬元,並增列得沒入行為人使用之設備及車輛,並將現行連續處罰修正為按次處罰,以達阻緩犯罪行為之效果。
二、經查現行未經許可採取土石之案件,多以販售土石獲取不法利益,後續更留有坑洞留場址,對當地環境影響破壞,更恐造成附近公共安全風險,提案新增第三項,增列意圖營利要件,以強化防範此違法情形,有第一項情形得採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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