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183080000

「電業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6-01-13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本草案旨在修正電業法第四十條,規範架空電纜沿線樹木的管理,以防止樹木對電纜造成損害,確保電力供應穩定和國人生命財產安全。草案提出電纜下方原則上不應植樹,若要植樹,應遵循「適地適種」原則,選用適當樹種並定期修剪。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本草案,可以幫助電力供應穩定,減少因樹木造成停電事故,保障國人生活品質和生命財產安全。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架空電纜沿線的樹木所有權人或管理人,以及電力供應業者。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電業法第四十條,新增規範架空電纜沿線樹木的管理,包括樹木的種植、修剪和維護等。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維護電力穩定和國人安全;疑慮:可能增加樹木所有權人或管理人的負擔,需要加強監管和明確責任。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草案的實施需要相關單位和人員的配合和落實,以確保電力供應穩定和國人安全。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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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2026-01-09,2026-01-1
交付審查2026-01-09,2026-01-1

案由

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6人,為防止樹木對架空電纜的傷害及風險,電纜下方原則上不應植樹,否則應有所設限,樹木所有權人或管理人應負起按時矮化樹木和修枝的責任;樹木新植或更新應遵循「適地適種」之原則;樹木矮化、修枝、伐除、更新等作業極具專業,得付費委託發電業者或輸配電業者代為處理,費用讓「人人都負擔得起」;授權業者按「危險木」處理原則,強制修剪或伐除。尤其臺灣颱風頻仍,強風、豪雨使得樹木損害電纜的程度加劇、範圍擴大為區域性,應該對於架空電纜沿線的樹木加強管制。爰擬具「電業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於電業架空線路週邊20公尺範圍內之樹木加強管制,以維電纜安全,強化電網韌性,穩定電力供應,維護國人生活品質,保障生命財產安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現代人的日常運作完全仰賴電力。一旦發生停電,燈光、冷氣、冰箱立即停擺,超商與家庭中的冷藏食品面臨腐敗風險,便利商店的結帳設備無法使用,甚至連習以為常的手機充電及網路連線都可能失效。生活步調會在瞬間被打亂。因此,維護電纜完好無損,確保電力穩定輸送,是不可忽視的課題。然而,架空電纜沿線的樹木,往往成為威脅供電安全的主要因素之一。
二、架空電纜周邊的綠化主要是為了提升景觀,降低輸電設備對視覺造成的負擔。然而,一旦樹木高度超過電纜,枝條碰觸、樹梢擦過,甚至樹幹折落等情況,都會大幅提高損及電纜的風險。以最近三年(111年至113年)台電公司(以下稱台電)的統計來看,平時(不含天災)樹木造成停電事故件數,每年都超過800件,甚至於上千件,平均每天超過2件。若以占比來看:來自於樹木所造成的停電事故,高達12.2%~13.79%(詳表一、台電111年~114年7月樹木造成停電事故數量、占比統計)。樹木引發的停電,不僅讓民眾的生活受到干擾,也使台電承擔額外的修復費用,形同全民與台電共同承受的意外損害。畢竟這些樹木既非台電種植,也不歸台電所有。實際上,這類停電事件原本是可以事先避免的。
(資料來源:台灣電力公司)
三、發電業者與輸配電單位是路樹影響下的受害者。台電每年編列固定的樹木修剪預算(如表二:111年至114年樹木修剪維護預算與占比統計)。這筆經費自111年的4.6億元起算,逐年增加,到今年已達8億元。就配電線路設備維護費來看,也明顯逐年上升。樹木修剪在111年占14.93%,到114年已提高至18.01%。實務上,不少路樹生長速度快,修剪後不久,高壓電纜又再度「消失」在茂密的樹冠與樹叢之間,形成剪不完、追不及的情況。
(資料來源:台灣電力公司)
四、架空電纜下方的路樹不僅是輸配電業者的苦,也是民眾長久以來的夢魘。居民擔心萬一樹木風折倒下,壓斷電纜,電線掉落路面,人車通過,有「電死人」(感電)之虞。各地一直都有里長反映路樹對架空電纜的威脅,稱「前人種樹,後人擦屁股」。
五、強風與豪雨會加劇樹木對電纜的破壞,甚至使局部問題擴大成區域停電,尤其發生在夏秋兩季。臺灣位處西北太平洋颱風最頻繁的區域,又受西南季風及中央山脈地形影響,常在颱風來襲時引入大量水氣並造成豪雨。基於這些風險,架空電纜沿線的樹木管理確實應更加嚴謹。例如:賀伯(85年)、桃芝(90年)、敏督利(93年)、海棠(94年)、卡玫基(97年)、莫拉克(98年)等釀災型颱風,還有最近兩年、國人記憶猶新的颱風-凱米、山陀兒、康芮(113年)、丹娜絲、楊柳、鳳凰(114年)。
六、去年(113)七月凱米颱風造成87.2萬戶停電;十月山陀兒颱風造成43.5萬戶停電;同月底康芮颱風,累計停電戶數達到97.3萬戶。今年(114)七月丹娜絲颱風,全臺停電戶數,高達100.9萬戶;八月楊柳颱風,停電戶數也達到了31.3萬戶。倘若再往前追溯,創下停電歷史紀錄的104年八月蘇迪勒颱風,停電高達450萬戶,當年全國總戶數才846.9萬戶,可見停電規模之大。這些停電事故有許多都肇因於路樹傾倒、樹枝折斷。
七、事實上,電纜的搶修過程也面臨相當多的挑戰。地形複雜,尤其是山區和偏遠地區的道路限制了搶修速度;持續的強風和降雨使得損壞的電纜、電桿及設備更難以緊急搶修,稍有差池,人員傷亡,設備毀損,便衍生出生命、財產的二次災害。可見,若不對架空纜線周邊的樹木栽植進行管控,終將持續危及全民的生活品質與生命財產安全。
八、樹木不是架空電纜沿線綠化的唯一選項,到處種樹也不一定是正確的。顯然架空電纜沿線就不適宜種樹,倘若執意種樹,因樹高超過纜線就有「樹枝導致停電或觸電事故」之虞,故對於架空電纜沿線一定範圍內之樹高必須予以管制。由於高大的路樹,樹高約在13至16公尺之間,為預防樹倒壓到電纜,因此宜以「架空電纜兩側各20公尺範圍內,樹高不得超過纜線高度」為原則,「確保電纜安全,防止樹枝接觸導致停電或觸電事故」。目的是為了讓樹木與架空纜線之間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以避免潛在的危險,預防樹木被風吹倒、折斷。
九、若仍要以樹木作為架空電纜沿線的綠化方式,必須遵循「適地適種」的生態原則。選對樹種,就是避免枝條觸碰電纜的核心關鍵。若在管制範圍內要植樹,應選用灌木或成熟高度低於5公尺的小喬木,因電纜高度本就不得低於5公尺。根據「電業控制設備裝置規則第六條」「……控制線路距地面之架設高度,沿路側裝置時,不得小於5公尺……」,「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表89之1」「……支吊線、導線或電纜沿道路架設,道路、街道或巷道,高度不得低於5.0公尺……」。因此在管制範圍內之植株應該以「草本、灌木或『成熟林木之樹高低於5公尺』之小喬木樹種」為主,才不致於為了樹木矮化、修枝而疲於奔命,因樹木的主幹、枝條會不斷地向上生長,直到其高度極限。因此「在既有電纜之植株的『新植』或『更新』」應限於「草本、灌木或『成熟齡林木之樹高小於5公尺』之小喬木樹種」,以維電纜安全。(例如:成熟齡之槭、山櫻花(櫻屬(Prunus))之樹高,一般都低於5公尺。)
十、相對地,對於「『先於新設電纜』之既有路樹」則施以輔導性的策略。地主或管理人可配合伐除或更新為前開合宜樹種;或者計畫性地進行植株矮化、修枝作業,使得樹高不超過纜線高度,以確保電纜安全,惟「植株矮化、修枝」,不會是一次性的工作,而是周而復始、持續不斷、危險性極高之費財、費力的工作。
十一、樹木的矮化、修枝、伐除、甚至更新等作業,誠非易事,其人員、機具、運輸、及相關技術皆須具備相當專業,一般人都不得其門而入。為保護作業之安全和效率,本法訂定「得付費委託輸配電業者代為處理」,其費率制定比照「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之規定,費用讓「人人都負擔得起」,嚴防不肖業者坐地起價、天價勒索。倘若管制範圍之樹木之管理人/所有權人怠忽責任,則授權業者按「危險木」處理原則,強制修剪或伐除,以維電纜和樹木之間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避免潛在的危險。
十二、架空電纜下植樹,本質上就是「在危險處求安穩,在製造風險中求平安」,因此必須嚴格管理。為降低樹木對電纜的損害,電纜下方原則上不宜種樹;若要種,就必須設限,並由樹木所有人或管理人負責定期矮化與修枝。新植與更新亦應遵守「適地適種」原則。至於矮化、修枝、伐除與更新等高度專業的作業,可付費委由發電或輸配電業者代辦,並讓收費維持在可負擔範圍。同時也應授權業者依「危險木」標準,得以強制修剪或伐除以確保安全。尤其臺灣颱風頻仍,強風、豪雨使得樹木損害電纜的程度加劇、範圍擴大為區域性,應該對於架空電纜沿線的樹木加強管制。特提出電業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案,對於電業架空線路週邊20公尺範圍內之樹木加強管制,以維電纜安全,提高電網韌性,保護全體國人的生活品質、生命財產安全。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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