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174030000

「電業法第七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5-11-25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擬修正電業法第七十一條之一,新增保護海底電力電纜的規定,以防止其遭非法侵害,影響電力供應穩定;擬訂定處罰、沒收等規範,以強化保護範圍。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電力供應穩定,避免工業民生供電受影響;解決海底電力電纜遭破壞的疑慮。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電力供應相關產業、從事海域航行或相關工作者。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一項,新增海底電力電纜為保護客體;增訂第四項和第六項,規範過失犯和故意侵害電業設備的處罰、沒收。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強化電力供應穩定,保護工業民生;疑慮:處罰、沒收規定可能過嚴,影響相關產業或個人權益。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需注意條文修正對相關產業和個人權益的影響。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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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2025-11-21,2025-11-2
交付審查2025-11-21,2025-11-2

案由

本院委員王鴻薇等17人,鑑於我國電力供應日益吃緊,而我國電網脆弱屢發生重大停電事故,近年來屢發生權宜輪違規破壞我國通訊海纜,為避免海底電力電纜遭不法侵害致影響電力傳輸及供應,影響工業民生供電穩定,新增「海底電力電纜」為保護客體,訂定處罰、沒收之規定,爰擬具「電業法第七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修正第一項,新增「海底電力電纜」為保護客體,以強化保護範圍,穩定供電。凡由發電業及輸配電業等電業所設置之海底電力電纜,均屬保護對象。
二、增訂第四項,海底管線布建之相關圖資已於海洋委員會之國家海洋資料庫及共享平台公開,從事海域航行或相關工作者應可預先知悉,為避免過失毀壞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危害,明定過失犯之刑罰規範。
三、第四項移列為第五項。
四、增訂第六項,為維護供電安全穩定,對故意侵害第一項所定電業設備之犯罪行為,不問犯罪用之工具屬何人均予沒收及明定處置方式。沒收物有經濟價值者,實務一般係採拍賣或變價方式執行,但因犯罪用之工具(如船舶)往往巨大或其他原因難以保管或不易拍賣等特性,得視具體個案沒收物性質與保管方式及處所等情節,專案報准方式以供原機關、廢棄或其他是當處置方式妥速處置沒收物。

提案人

連署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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