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此草案擬修正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二,排除未具經濟效益的公同共有土地於家庭不動產計算中,以保障經濟困難家庭權益;現行規定導致一些家庭因共有土地難以處置而被排除在社會福利之外。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經濟困難家庭,避免因共有土地難以處置而被排除在社會福利之外;解決社福死角問題。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經濟困難家庭,特別是那些有公同共有土地難以處置的家庭。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二,增訂第一項第八款,排除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公同共有土地於家庭不動產計算。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保障經濟困難家庭權益,避免社福死角;疑慮:可能涉及土地登記與處置問題,如何認定「未具經濟效益」的公同共有土地。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需注意草案實施後對社會福利資源分配的影響。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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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5-12-19,2025-12-2
交付審查2025-12-19,2025-12-2
案由
本院委員王鴻薇、蘇清泉等20人,現行政府認定低收入戶資格審查,依法是將全家人口與直系血親的工作收入、動產及不動產價值列入評判計算,但現實中有不少人名下雖登記有不動產,卻是與大量親人共同持有,因而不符資格審查。為回歸公平且實質審查之原則,明定未具經濟效益之公同共有土地應自家庭不動產計算中排除,以切實保障經濟困難家庭之權益,爰擬具「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政府審查中低收入戶資格時,須計算全家人口與直系一親等(父母、子女)的工作收入、動產及不動產價值,但眾多因繼承而來的公同共有土地,因所有權人人數眾多,要出售、出租或貸款皆謂困難,若要結束公同共有關係,也仍需全部人同意才能協議分割土地,惟部分土地經過好幾代的繼承,光要找到共同持有人就相當困難,更遑論後續的收益及處分。
二、現行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二中,並未將無經濟收益之多人共有土地,排除於家庭總收入之計算,導致許多經濟困難家庭在難以對公同共有土地進行處置的狀況下,因土地公告現值高於中低收入戶審查資格標準,而被排除在社會福利之外,淪為社福死角,顯與社會救助法之精神有悖。
三、爰此,提案修正「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二」增訂第一項第八款,將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公同共有土地,排除於家庭不動產之計算,以保障我國經濟困難家庭申請中低收入戶補助之權益。
提案人
連署人(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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