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為新制定的「運動防護師法草案」,旨在為運動防護專業人員建立完整法律制度。內容涵蓋運動防護人員的資格、執業與管理機制,提案理由是現行多以行政命令規範,缺乏法律依據。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使運動防護專業人員的資格與執業有明確法律依據,並可能提升運動防護服務品質、保障運動參與者的安全。
主要影響對象
運動防護從業人員、運動員、學校與一般運動參與者及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屬新制定專法(草案),全文規範運動防護師之資格、考試、執業、管理與罰則等事項,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運動防護需求已擴及校園與社會,需法律建立專業制度以保障運動安全;疑慮:證照與執業管理的門檻、既有人員轉銜,及與相關醫事專業的業務分工界線。
政治雷達小叮嚀
新設專法影響專業分工,建議留意執業範圍與既有相關職類如何界定。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6-04-10,2026-04-1
交付審查2026-04-10,2026-04-1
案由
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高金素梅、盧縣一、蘇清泉等20人,有鑑於現行《社會救助法》並未將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金自家庭總收入之不動產之收益中排除,影響原住民之權益,爰擬具「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第四條第一項及第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家庭總收入,指下列各款之總額:二、動產及不動產之收益,未將「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金」自家庭總收入之不動產之收益中排除。
二、查《森林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禁止砍伐竹、木之保安林,其土地所有人或竹、木所有人,以所受之直接損害為限,得請求補償金。」;《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第一條規定:「為處理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事宜,進而達成維護國土保安、涵養水資源、綠化環境、自然生態保育及因應氣候變遷、減輕天然災害之目標,特制定本條例。」基於前述法律規定,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金係屬「損失補償」之性質,非屬原住民之經常性所得,亦非不動產之收益。
三、爰修正本條第一項第二款,增加但書,將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金自家庭總收入之不動產收益中排除,以維護原住民之權益。
提案人
連署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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