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201980000

「社會救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6-04-07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該草案擬修正社會救助法部分條文,以擴大社會救助的涵蓋範圍,改善現行制度與實務的落差。草案主要針對貧窮線認定、申請條件、行政協助與審核時效等方面進行修正。目的是為了使社會安全網更貼近實際貧困情形,保障人民生存權。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該草案,能幫助到新貧及近貧人口,使他們能即時獲得必要的扶助,解決他們的生活困境。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以及新貧及近貧人口。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社會救助法第四條、第四條之一、第五條、第五條之一、第五條之二、第五條之三等條文,放寬申請條件、建立即時調整貧窮線機制、強化行政協助與審核時效、合理化家庭人口計算方式、調整家庭收入計算方式、放寬財產認定規定、修正工作能力認定年齡與照顧條件。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擴大社會救助涵蓋範圍,改善貧窮線認定機制,使弱勢家庭能即時獲得必要扶助;疑慮:增加財政負擔,可能的行政執行挑戰,以及可能出現的濫用或誤用。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該草案時,應關注其財政可行性、行政執行面挑戰以及實際成效。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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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6-03-27,2026-03-3
交付審查2026-03-27,2026-03-3

案由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我國貧窮認定係依《社會救助法》以最低生活費為基準,家庭所得低於可支配所得中位數60%為貧窮線,中低收入戶則為最低生活費1.5倍。然而依主計總處資料,113年我國依OECD定義推估之相對貧窮率為7.57%,但經審核列冊之低收入戶人口僅1.13%,顯示制度門檻過高,致大量新貧及近貧人口未納入保障。為檢討貧窮線認定並完善社會安全網,爰擬具「社會救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家庭收支調查資料,以OECD相對貧窮率推估,113年我國相對貧窮率約為7.57%,惟依《社會救助法》審核列冊之低收入戶人口僅約1.13%,顯示現行制度因所得認定、財產計算及申請制度等限制,使大量新貧及近貧人口未能納入社會救助體系。為使社會安全網更貼近實際貧困情形,並落實憲法保障人民生存權之意旨,爰提出本次修法。
二、為擴大《社會救助法》救助涵蓋範圍,使弱勢家庭能即時獲得必要扶助,並改善現行制度與實務落差,爰就本法作下列修正:
(一)放寬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申請條件:新增得向「實際居住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並排除自住房屋計入家庭財產,但屬中央銀行及財政部現行認定標準公告之高價住宅者除外,降低弱勢家庭申請門檻。(草案第四條、第四條之一、第十條)
(二)建立即時調整貧窮線機制:刪除現行「新年度」始得調整之限制,明定最低生活費數額較現行最低生活費變動達5%以上時即應調整,並要求家庭財產金額應逐年檢討,反映物價與生活成本變動。(草案第四條)
(三)強化行政協助與審核時效:為落實人民生存權保障,明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自申請日起四十五日內完成審核,並提供行政協助、減輕申請人舉證責任,從優核定補助等級與適當生活水準,即時穩定弱勢民眾生活。(草案第四條)
(四)合理化家庭人口計算方式:修正家庭人口認定範圍,排除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事實已結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並新增家庭暴力加害人不列入家庭人口之規定,避免制度性不公平。(草案第五條)
(五)調整家庭收入計算方式:避免以過往財稅資料或基本工資推定收入而高估弱勢者所得,改以較符合實際生活之最低生活費70%推定未就業者收入。(草案第五條之一)
(六)放寬財產認定規定:新增難以利用或無經濟效益之土地不列入財產計算,並排除未共同生活直系血親之自住房屋與土地,避免制度性排除弱勢家庭。(草案第五條之二)
(七)修正工作能力認定年齡與照顧條件:將有工作能力年齡由十六歲以上修正為十八歲以上,並調整未滿六十六歲仍得認定具工作能力;另放寬照顧親屬致無法工作之認定條件,以符合高齡社會與家庭照顧現況。(草案第五條之三)

提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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