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救助法第三條、第五條及第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社會救助法第3條、第5條及第5條之2修正草案,擬放寬「家庭應計算人口」與「家庭財產」的認定,針對有扶養義務卻無扶養事實(如遺棄、失聯、家暴)及持有難以變現不動產(如持分過低、公設保留地)等情形增加彈性。目的是讓實質弱勢者不因僵化規定被排除於社會安全網。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因家人財產或名下難變現土地而被排除的弱勢家庭,較有機會取得社會救助。
主要影響對象
申請社會救助的弱勢家庭、第一線社工與社政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3條、第5條及第5條之2,調整家庭應計算人口的排除情形與家庭財產(不動產)的計算方式,並賦予彈性認定機制。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使救助更貼近實際困境、提升公平與人道;疑慮:擴大支出與資格認定彈性可能造成審查標準不一或爭議、需有配套防杜浮濫。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放寬資格與財政及審查一致性需並重,可留意配套裁量基準。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6-05-29,2026-06-0
交付審查2026-05-29,2026-06-0
案由
本院委員林岱樺、賴瑞隆、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鑑於現行《社會救助法》對於「家庭應計算人口」及「家庭財產」之認定標準過於僵化,未能反映實務上「有扶養義務但無扶養事實」或「持有難以變現不動產」等弱勢家庭的真實生活困境,致使許多急需幫助者遭排除於社會安全網之外。為使社會救助制度更具公平性、彈性與人道考量,爰擬具「社會救助法第三條、第五條及第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以保障弱勢族群基本生活,促進社會和諧。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社會救助法》旨在保障人民最低生活水準,並健全社會救助制度。然而,現行法規自頒布以來,實務運作上迭有爭議,尤其在認定救助對象資格時,常因僵化的條文限制,導致許多符合實質弱勢要件的家庭,因形式上的規定而無法獲得及時扶助。主要問題包括:
一、缺乏彈性認定機制:未賦予地方主管機關或第一線社工足夠的行政裁量權,無法針對個案的特殊性(如長期沉重醫療照顧負擔)進行彈性評估,以致難以真正落實社會安全網的功能。
二、家庭人口認定標準過嚴:將一親等直系血親一律納入應計算人口範圍,忽略了現代家庭結構的複雜性,諸如遺棄、失聯、家庭暴力或無扶養意願與能力等情形,使得無辜的申請人因他人的財產而被剝奪受助資格。
三、財產計算方式不符實際:僅以土地公告現值計算不動產價值,造成許多家庭雖名下有繼承而來、卻無法使用或變賣(如持分過低、公設保留地、地層下陷區)的土地,被認定為「不符資格」,形成「有地無錢」的困境,未能保障基本居住權益。
提案人
連署人(13)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社會救助法 的所有修法 →
同法其他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