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179380000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審查完畢
最新進度
2026-05-18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本案修正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將總統副總統選舉的投票權與相關連署年齡由年滿二十歲下修為十八歲。理由與同組提案相同,認為應與民法成年等十八歲標準一致並呼應國際潮流。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十八至二十歲青年將可參與總統副總統選舉投票,並使該法的年齡標準與其他法制趨於一致。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十八至二十歲青年選民、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與政黨,以及選務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第十一條(選舉人年齡)及第二十三條,將年齡由二十歲改為十八歲。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青年提早參與最高層級選舉、與十八歲成年標準一致、符合國際趨勢;疑慮:憲法明定二十歲,逕以修法下修恐有合憲疑義,可能需要修憲。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與選罷法青年投票權提案為配套,國會雷達建議將兩案併同觀察修法與修憲程序的走向。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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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5-12-19,2025-12-2
交付審查2025-12-19,2025-12-2
委員會審查2026-04-08
委員會審查2026-04-22
委員會審查2026-05-07
委員會發文2026-05-18

案由

本院委員范雲、林宜瑾、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鑑於有論者認憲法本文第一百三十條有關國民年滿二十歲有依法選舉之權之規定,係保障規定而非限制規定,因此立法者應有立法形成空間,於人民智識水準提升、識別能力提高下,以法律賦予二十歲以下國民選舉權。考量我國整體法律體系已認年滿十八歲之人為民法上成年人,參政權上亦享有公投及應考試服公職之權,其完整權利義務獨缺選舉權應予保障;又國際上,民主國家多以調降選舉年齡至十八歲以下為潮流,爰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憲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究竟是否為限制國民須年滿二十歲始有選舉權,進而立法者僅能於制定法律時授予年滿二十歲國民選舉權,容有疑義。
二、有論者認,在憲法解釋上,該條文義既亦可解為二十歲係賦予選舉權之最低標準,易言之,立法者對是否賦予二十歲以下國民選舉權有立法形成自由,即應衡量時代發展下社會之不同與我國整體法律秩序之變遷,基於最大化實現憲法第十七條對人民參政權之保障,並落實憲法國民主權原則、民主國原則及保障人權之目的,立法者自有修正選罷法年齡之空間。
三、我國整體法律體系已認年滿十八歲之人為民法上成年人,參政權上亦享有公投及應考試服公職之權,其完整權利義務獨缺選舉權應予保障;又國際上,民主國家多以調降選舉年齡至十八歲以上為潮流,爰此,提案將我國選舉人年齡由二十歲下修至十八歲,以因應整體法律秩序和國際潮流,並實現我國對十八歲公民權之長年追求。(修正條文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

提案人

連署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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