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此草案擬修正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四條條文,主要是調整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的發放金額和資格條件,以因應經濟環境變化和照顧老年農民生活。草案提出將調整週期從每四年改為每兩年,並刪除排富條款。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老年農民及時獲得適當的生活補助,解決老年農民生活困境。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條文包括將基期年由民國一百年改為民國一百十五年,調整基本數額為一萬二千元,並刪除排富條款。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調整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有助於照顧老年農民生活,刪除排富條款可增加受益對象;疑慮:調整發放金額可能增加財政負擔,刪除排富條款可能造成資源錯置。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應關注修正條文對財政和實施面的影響。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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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內政三委員會)2025-12-12,2025-12-1
交付審查2025-12-12,2025-12-1
案由
本院委員邱議瑩等18人,我國自民國八十四年起,開始發放老年農民福利津貼,俾補農民健康保險之缺,民國一百年修正之老農津貼暫行條例第四條中規定給付老農津貼之基本數額及資格排除適用規定,已逾十年以上未進行檢討,鑑於國際局勢變化急遽,且近年物價持續成長,原訂定老年農民福利津貼調整恐無法及時因應實際環境變化,致照顧老年農民生活之宗旨難以落實,爰擬具「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近年國際局勢變化急遽,對物價影響甚鉅,現行每四年檢討老農津貼發放金額之規定,恐無法因應經濟環境變化,故修正第一項前段,將基期年修正為民國一百十五年,並由每四年調整一次改為每兩年調整一次,調整基本數額為一萬二千元,以照顧農民老年生活。
二、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四條第三項中規定不予發給津貼之情形,包含農業以外所得總額及個人所有房地價值超過一定額度,俗稱排富條款,惟該門檻是參照民國一百年立法當時之社會、經濟情況,距今已逾十年,其門檻實有檢討之必要,故刪除排富條款。
提案人
連署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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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 的所有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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