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此草案擬具多項修正,包含放寬原住民請領勞保老年給付年齡資格、擴大勞工保險基金來源、放寬勞工請領遺屬年金資格及明定勞工保險財務由政府負最終責任等,以使勞工保險制度與時俱進、財務健全。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原住民及單身勞工,解決其請領年金給付的條件限制問題;同時有助於勞工保險基金的財務健全。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勞工、原住民及單身勞工等對象。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勞工保險條例的第五十八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九條等條文。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使勞工保險制度更為人性化、健全;疑慮:政府撥補財源的可行性、對保險基金財務的影響。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需謹慎評估各項修正對勞工保險制度及財務的影響。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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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5-12-12,2025-12-1
交付審查2025-12-12,2025-12-1
委員會審查2025-12-18
委員會發文2025-12-22
案由
本院委員盧縣一等17人,為使勞工保險制度與時俱進、財務健全,擴大勞工保險基金來源,同時放寬原住民族請領老年給付及單身勞工遺屬年金條件限制,因此爰擬具「勞工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放寬原住民請領勞保老年給付年齡資格:
(一)因原住民平均餘命普遍低於全體國民,原住民平均壽命比全體國民短少約8.7年,兩者間仍有一定差距,應將原住民請領勞保老年給付年齡資格提前於五十五歲。(修正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前段)
(二)民國九十七年本條例施行前,具有原住民身分者勞工應等同於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工作者待遇,使原住民參加保險年資滿五年,且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亦得請領勞工老年給付。(修正第五十八條第二項)
二、放寬勞工請領遺屬年金資格:
本條規定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時,除由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喪葬津貼外,遺有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受其扶養之孫子女或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者,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但單身被保險人若於在職加保期間死亡,其兄弟姊妹要請領遺屬津貼,須受「被保險人生前扶養」限制,否則將無法請領給付,需放棄未領完給付充公國庫,對單身勞工顯有不公。然而,公教保險人員遺屬年金依《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二十八條卻可明定指定受益人,顯有不公,故應刪除第一項「受其扶養之」,以保障單身勞工權益。(修正條文第六十三條)
三、擴大勞工保險基金來源:
國內相關社會保險制度,如:公教人員保險、軍人保險及農民健康保險等均有由政府撥補以挹注財源之成例,故勞保條例應相同為平等修正。(修正條文第六十六條)
四、勞工保險財務由政府負最終責任:
依《國民年金法》第四十九條:「本保險之財務,由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另外,《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七條:「第六條所定退撫基金,由公務人員與政府共同按月撥繳退撫基金費用設立之,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以上兩法均明定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但影響人數最多之勞工保險條例卻無相應規定,對於勞工權益保障,顯有不足。(修正條文第六十九條)
提案人
連署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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