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此草案擬修正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九條,旨在明確政府撥補勞工保險基金的來源與責任,並強化財務穩定措施。草案提出政府每年需編列預算撥補勞工保險基金,並由中央主管機關定期檢討財務狀況,以確保勞工保險的可持續性。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勞工保險基金財務穩定,確保未來給付的持續性,特別是在人口老化與少子女化的趨勢下。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勞工保險的財務穩定與未來給付。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九條,明確政府撥補勞工保險基金的來源與中央主管機關的責任。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明確政府責任,穩定勞工保險基金;疑慮:政府財政負擔加重,可能影響其他社會福利。
政治雷達小叮嚀
關注政府財政狀況與勞工保險財務檢討結果的公開透明度。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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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6-01-02,2026-01-0
交付審查2026-01-02,2026-01-0
案由
本院委員陳亭妃、邱議瑩、王美惠、蔡易餘、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隨著我國人口結構快速老化及少子女化之影響,未來領取給付者愈多,繳納保險費者愈少,將造成勞工保險財務負擔漸趨沉重。考量勞工保險為國家辦理之社會保險制度,為維持勞工保險基金流量,政府自一百零九年起編列公務預算撥補勞工保險基金,並在搭配多元投資運用下,勞工保險基金一百十三年六月首度達上兆規模並持續至今,顯示政府撥補對協助穩定基金流量有正面助益。爰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定明政府撥補為勞工保險基金來源,其金額於本條例本次修正施行後由中央主管機關依政府財政及勞工保險財務狀況,每年編列預算撥補之;勞工保險財務應由中央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本條例本次修正施行後並由中央主管機關定期檢討。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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