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草案擬修正立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主要是刪除助理人數限制,給予立法委員更多彈性運用助理費及辦公事務等補助費用。委員希望藉此提升立法效率,更好地服務選區。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立法委員更靈活地運用資源,提升問政及選區服務效率;解決目前助理人數限制的問題。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第三十二條(刪除聘用助理人數限制,規定助理費及辦公事務等補助費用由立法院撥予立法委員統籌運用)、第三十三條(刪除聘用黨團助理人數限制)及第三十五條(增訂施行日期規定);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給予立法委員更多自主權,有助於提升立法效率;疑慮:刪除人數限制可能導致資源分配不公,影響立法工作的透明度。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過程中需平衡資源分配與立法效率的提升。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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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2025-12-05,2025-12-0
復議2025-12-12,2025-12-1
委員會審查2025-12-17
案由
本院委員陳玉珍等28人,有鑑於立法院組織法於民國三十六年三月三十一日制定公布迄今,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公布。考量立法權核心為立法委員職權之行使,其助理協助立法委員問政及選區服務,係委員職權行使之重要延伸,為切合立法委員權行使之實際需要,相關條文有配合修正之必要,爰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立法院組織法(以下簡稱本法)於民國(下同)三十六年三月三十一日制定公布迄今,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公布。考量立法權核心為立法委員職權之行使,其助理協助立法委員問政及選區服務,係立法委員職權行使之重要延伸,為切合立法委員職權行使之實際需要,本法相關條文有配合修正之必要,爰擬具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刪除聘用助理人數上下限規定,並明定助理費及辦公事務等補助費用由立法院撥予立法委員統籌運用;助理資格、薪資、聘用期間、工作內容及管理等事項,由各立法委員自行定之,並依法申辦相關保險及退休金事宜。(修正條文第三十二條)
二、刪除聘用黨團助理人數上下限規定,並酌修部分文字。(修正條文第三十三條)
三、增訂施行日期規定。(修正條文第三十五條)
提案人
連署人(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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