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組織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此草案擬修正《立法院組織法》第二十四條,增列「護理師」職務,以與現行醫事法制用語一致;現行條文僅列「護士」職務,未明文列舉「護理師」,與醫事人員專業分級制度不符。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護理師在立法院的任用有明確的法制依據,解決現行法規與醫事法令體系不符的問題。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立法院組織法》第二十四條,增列「護理師」職務。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使法規用語與現行醫事法令體系相符,完備護理人員專業分級之法制依據;疑慮:增列職務可能對現行人事制度造成衝擊。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此案時,應注意現行人事制度和法規用語的協調性。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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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6-03-13,2026-03-1
交付審查2026-03-13,2026-03-1
案由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鑑於現行醫事法制已明定護理人員包括「護理師」及「護士」,惟《立法院組織法》第二十四條僅列「護士」職務,未明文列舉「護理師」,與現行醫事人員專業分級制度及法制用語未盡一致,爰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護理師之職務列舉及任用分級。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查《護理人員法》第二條明定,護理人員包括「護理師」及「護士」,二者係依法取得不同資格之醫事人員,並於現行醫事人事制度及實務運作中長期並行適用。
二、立法院組織法第二十四條現行條文僅列「護士」職務,未將「護理師」明文列舉,致與現行醫事法令體系所採專業分級及任用制度未盡一致,於實務運作上易生任用適用之認知落差。
三、為使本院組織法規用語與現行醫事法令體系相符,並完備護理人員專業分級之法制依據,爰擬具本法第二十四條,於原列「護士」職務外,增列「護理師」,以維法制整體一致性及實務運作之明確性。
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邱慧洳 陳清龍 王安祥
提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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