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此草案擬修正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九條,旨在強化勞工保險制度的永續性,確保保險給付安全,並增列政府撥補機制。草案提出政府撥補、明確中央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及定期財務檢討等措施,以解決勞工保險財務壓力問題。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此草案,能幫助勞工保險制度維持財務穩定,確保勞工退休與失能等經濟安全之保障得以永續維持,解決依賴給付維生者生計問題。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勞工保險的參加者、政府財政部門及勞工退休與失能等經濟安全之保障對象。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六十六條,增列政府撥補為基金來源之一;修正第六十九條,明定中央政府負本保險財務之最後支付責任;增訂第六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至少每三年檢討本保險財務狀況。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強化勞工保險制度永續性,確保保險給付安全;疑慮:政府撥補可能增加財政負擔,財務檢討與調整機制可能影響勞工保險給付權益。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此草案需平衡政府財政負擔與勞工保險給付權益,確保勞工保險制度永續維持。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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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5-12-05,2025-12-0
交付審查2025-12-05,2025-12-0
委員會審查2025-12-18
委員會發文2025-12-22
案由
本院委員郭昱晴、徐富癸、賴惠員等16人,有鑑於勞工保險財務受人口快速高齡化、少子女化及歷史提存不足等因素影響,面臨長期財務壓力,為強化制度永續性並確保保險給付安全,爰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以增列政府撥補機制、明確中央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並建立定期財務檢討及適時調整之制度。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我國勞工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採部分提存制度,受長期低費率及少子女化、高齡化等人口結構變遷影響,提存不足情形日益加劇,僅以世代分攤方式已難以維持財務穩定。參酌國際年金改革經驗,政府財政挹注為維繫制度永續之普遍作法;國內相關社會保險制度亦普遍由政府負擔部分經費。為強化基金財務基礎,爰修正第六十六條,增列政府撥補為基金來源之一,並調整條文序文以符立法體例。同時考量政府撥補涉及整體財政資源配置,爰規範中央主管機關應參酌精算報告及財政狀況,每年持續編列預算撥補,以建立穩定且可預測之財務支持機制。
二、為確定給付之強制性社會保險,開辦逾七十年,參加人口約占全國近半,對家庭經濟及社會安全穩定具深遠影響。為避免因財務失衡引發突發性危機,影響依賴給付維生者生計並動搖社會信賴,爰參酌國民年金法相關規定,修正第六十九條,明定中央政府負本保險財務之最後支付責任,以強化制度安全架構並維持保險信任基礎。
三、為確保本保險制度長期健全,需建立與時俱進之財務監理與調整機制。爰增訂第六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至少每三年檢討本保險財務狀況,並依檢討結果提出必要之調整方案,以提前因應人口變動及財務壓力,確保勞工退休與失能等經濟安全之保障得以永續維持。
提案人
連署人(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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