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此草案擬修正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九條,旨在解決勞工保險財務困境,確保勞工退休經濟安全。草案提出政府每年須編列預算挹注勞工保險基金,並明定中央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勞工消除對基金破產的恐慌,確保退休經濟安全;解決勞工保險財務壓力問題。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確保勞工退休經濟安全,解決勞工保險財務困境;疑慮:政府每年編列預算挹注的可行性,及對財政的影響。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此草案需關注財務影響及實施可行性。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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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5-11-28,2025-12-0
交付審查2025-11-28,2025-12-0
委員會審查2025-12-18
委員會發文2025-12-22
案由
本院委員李彥秀、羅廷瑋、廖偉翔等16人,有鑑於我國面臨少子女化與人口結構快速老化之嚴峻挑戰,勞工保險制度正遭遇「繳費者遞減、領取者遞增」之結構性失衡,導致財務壓力日益沉重。據行政院主計總處統計,截至民國一百十四年六月底,勞保潛藏負債已達新臺幣十三點五兆元,一年間暴增一點七兆元,已造成制度永續性之隱憂。近年雖陸續透過政府預算挹注而延緩財務惡化,但現行「政府撥補」缺乏法律明文之常態性規範,且「最後支付責任」未入法,難以完全消除勞工對基金破產之恐慌。為展現政府對社會保險之承擔,確保勞工之退休經濟安全,爰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政府撥補為勞工保險基金之法定來源,視財務狀況每年編列預算挹注;同時明文規範勞工保險財務由中央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以建構更完善、穩健之勞工安全保障體系。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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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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