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此草案擬修正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九條,旨在法制化政府對勞工保險基金的撥補、明確財務責任及強化財務監督,以確保勞工年金制度的永續經營。草案提出明確的撥補機制、中央政府的最後支付責任及定期財務檢討制度。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勞工保險基金財務穩定,確保勞工年金給付的持續性;解決勞工保險制度財務面臨的長期壓力。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勞工保險基金的財務穩定及勞工年金給付的持續性。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九條,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確保勞工保險基金財務穩定、明確政府責任、強化財務監督;疑慮:政府撥補金額是否足夠、對國家財政的影響、財務監督的有效性。
政治雷達小叮嚀
關注草案實施後的效果及可能的調整空間。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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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5-11-28,2025-12-0
交付審查2025-11-28,2025-12-0
委員會審查2025-12-18
委員會發文2025-12-22
案由
本院委員陳俊宇等20人,鑑於我國人口結構高齡化及少子化,未來繳納保費人口與領取給付人口呈現失衡趨勢,勞工保險制度財務面臨長期壓力。勞動部精算報告亦顯示,勞保基金潛藏負債已逾十三兆元,為確保基金運作穩定及年金制度永續,政府自一百零九年起以預算撥補方式挹注基金,對穩定財務確具正面成效。惟現行撥補機制欠缺明確法源,且相關財務責任與檢討制度亦有明確化之必要,爰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明定政府撥補為勞工保險基金財源之一,並由中央主管機關依國家財政與基金收支情形,分年編列預算撥補之,以法制化既有撥補作法並強化財務穩定。
二、明定勞工保險財務由中央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使制度責任更臻明確,確保勞工年金給付不因財務調度受影響。
三、增訂中央主管機關定期檢討本保險財務之規定,以三年為原則,強化財務監督與制度永續經營。
提案人
連署人(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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