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此草案擬修正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九條,旨在明確政府撥補勞工保險基金的來源與機制,並確保中央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以穩定勞工保險財務。草案希望藉此健全勞工保險制度的財務結構,確保其穩健運作。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此草案,能幫助勞工保險制度面臨財務挑戰時有穩定的資金來源,解決財務不穩定的問題。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勞工保險的財務穩定和勞工的權益保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條文第六十六條,明確政府撥補為勞工保險基金來源;修正條文第六十九條,規定中央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明確政府撥補機制有助於穩定勞工保險基金流量,健全財務結構;疑慮:政府財政狀況可能影響撥補金額,進而影響勞工保險制度的穩定性。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此草案時,需平衡政府財政責任與勞工保險制度的穩健運作。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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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5-11-28,2025-12-0
交付審查2025-11-28,2025-12-0
委員會審查2025-12-18
委員會發文2025-12-22
案由
本院委員吳思瑤、何欣純、林楚茵等19人,鑑於勞工保險為國家辦理之社會保險制度,以保障勞工生活、維持社會安定,近年各國皆因人口結構快速老化及少子女化影響,勞工保險年金制度面臨財務挑戰,參酌國外經驗及我國歷年施政方向,政府撥補挹注基金係常見因應措施,具穩定基金流量、健全財務結構之功能,以確保勞工保險制度穩健運作,爰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定明政府撥補為勞工保險基金來源,其金額於本條例本次修正施行後由中央主管機關依政府財政及勞工保險財務狀況,每年編列預算撥補之。(修正條文第六十六條)
二、勞工保險財務應由中央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本條例本次修正施行後並由中央主管機關定期檢討。(修正條文第六十九條)
提案人
連署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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