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福利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修正老人福利法第十七條,增訂第二項將獨居老人納入關懷訪視、電話問安、餐飲服務及緊急救援服務對象範圍;因應我國超高齡社會趨勢,解決獨居老人營養與安全風險。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獨居老人,解決其營養不良和安全風險問題;提供關懷訪視等服務,以降低憾事發生。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獨居老人和相關社會福利服務提供者。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老人福利法第十七條,增訂第二項有關獨居老人的服務對象範圍。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落實立法目的,保障獨居老人權益;疑慮:增加財政負擔,服務資源是否足夠。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需關注實施細節和資源分配問題。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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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5-11-28,2025-12-0
交付審查2025-11-28,2025-12-0
案由
本院委員翁曉玲、蘇清泉、林沛祥等24人,有鑑於我國正邁入超高齡社會,老人人口佔比逐年提升,部分獨居老人雖生理未失能,但可能因獨自居住或烹飪功能受限(如居住環境無法開伙),而面臨嚴重的營養與安全風險,又近年來各地「孤獨死」事件頻繁發生,惟現行《老人福利法》對於關懷訪視服務、電話問安服務、餐飲服務及緊急救援服務等居家式服務雖有所規定,卻未將獨居老人納入其中,因此為落實並實現本法之立法目的,爰擬具「老人福利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第十七條第二項將關懷訪視服務、電話問安服務、餐飲服務及緊急救援服務之服務對象範圍擴大,如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評估,認有生活困難之獨自居住老人,即得申請此居家服務。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我國於2025年正式進入超高齡社會,依內政部112年統計通報112年6月底65歲以上長者419萬人,其中獨居者占23.3%。近年來不乏老人「孤獨死」案件,於死亡多日後才被發現,由此可見關懷訪視服務、電話問安服務及緊急救援服務對獨居老人之重要性。
二、另國民健康署曾於2016年針對全國22縣市高齡友善城市調查,全國老人人口中有一成的老人有咀嚼困難問題,而隨著年紀增長,高齡者因面臨咀嚼、吞嚥能力變差,腸胃消化功能漸弱加上獨居、無人備餐等情況,容易產生營養不良問題。
三、按目前地方主管機關提供之居家式服務,以失能居家老人為限,不及於生活困難之獨居長者,爰增訂第十七條第二項,生活困難之獨自居住老人,經主管機關評估,適用關懷訪視服務、電話問安服務、餐飲服務及緊急救援服務之服務,以降低憾事之發生。
提案人
連署人(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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