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216880000

「老人福利法第十七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6-06-09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呂玉玲、蘇清泉等16人提案修正老人福利法第十七條及第四十三條,將「獨居老人餐飲服務」法源化。現行餐飲服務僅限失能老人,提案讓有獨立炊食困難的獨居老人不受失能限制即可獲得服務,並把餐食不繼之虞納入通報範圍。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未達失能但有餐飲困難的獨居老人可獲公共支持的餐飲服務,並透過通報機制及早介入,保障基本生活與營養權益。
主要影響對象
獨居老人特別是有炊食困難者、地方社政主管機關、長照與社福體系。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老人福利法第17條增訂第二項,使經評估有獨立炊食困難之獨居老人不受失能限制即可獲餐飲服務;修正第43條,將老人疑似獨立炊食困難或餐食不繼之虞納入通報範圍。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補足現行僅服務失能老人的缺口,從事後救援轉向事前預防,落實老人尊嚴與健康生活;疑慮:服務對象擴大涉及財源與人力配置,評估標準與通報範圍需明確以免執行落差。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案擴大社福服務對象,建議搭配地方政府的經費與服務量能評估一起觀察。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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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6-06-05,2026-06-0
交付審查2026-06-05,2026-06-0

案由

本院委員呂玉玲、蘇清泉等16人,鑑於台灣獨居老人日益增加,其生活權益需要關注,尤其在飲食營養。現行老人福利法在餐飲服務支持上僅限於失能老人,未考量獨居老人已陷入實質生活困境之可能。爰擬具「老人福利法第十七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將獨居老人餐飲服務予以公共支持法源化,同時納入通報機制,確保獨居老人基本生活權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日前一名82歲獨居阿嬤因長年不易烹煮,平時難有熱食,僅靠拾荒維生。經警員偶然發現後,主動自掏腰包並加菜送上便當。此揭示了一個嚴峻的制度警訊:當一位高齡獨居老人的基本餐飲需求,需要依靠第一線執法人員的個人善意而非法定機制予以支持補足時,表示現行法制在執行端發生了落差。
二、依老人福利法第十七條規定,必須是失能的居家老人才能得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提供的居家式服務,然而,許多獨居老人雖生理未失能,但可能因獨自居住或烹飪功能受限(如居住環境無法開伙),而面臨嚴重的營養風險,這群「有餐飲困難、但未達失能」的老人,因老人福利法第十七條的條件而被排除在外。
三、鑑於老人若能均衡三餐攝取營養,有減緩老化速度,拉長進入照養護階段,爰提案修改老人福利法第十七條,增訂第二項規定,將第一項所定餐飲服務,經主管機關評估,認有獨立炊食困難之獨自居住老人,不適用有關失能之限制。同時提案修改第四十三條,將老人疑似有獨立炊食困難或餐食不繼之虞時納入通報範圍。從「事後救援」轉向「事前預防」,如此不僅可以強化老人福利法與長照體系之銜接,更可落實老人福利法第一條所揭示的「維護老人尊嚴與健康的安定生活」之立法目的。

提案人

連署人(14)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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