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175150000

「勞工保險條例第十一條及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5-12-02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此草案擬修正勞工保險條例第十一條及第七十二條,旨在解決雇主違法解僱勞工並將其勞工保險退保,勞工雖經法院判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仍無法回復退保期間保險效力之問題,以確保勞工保險之社會保險功能。草案賦予申報日推定效力,並增訂雇主違法退保之罰則。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遭違法解僱並退保之勞工,回復其保險效力,確保其在職期間之保險年資及保險給付。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雇主及勞工,尤其是遭違法解僱之勞工。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十一條,賦予申報日推定為勞工到(離)職日之效力,使被保險人或保險人得以事後舉證推翻;修正第七十二條第一項,增訂勞工未離職、退會、結訓而投保單位辦理退保之罰則。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確保勞工保險之社會保險功能,保障勞工權益;疑慮:可能增加雇主負擔,影響勞工保險制度之財務穩定。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此草案需平衡勞工權益與雇主負擔,並考量對勞工保險制度之影響。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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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5-11-28,2025-12-0
交付審查2025-11-28,2025-12-0

案由

本院委員牛煦庭、馬文君、羅智強、林倩綺、羅廷瑋、謝龍介、林沛祥等22人,鑑於勞工保險之加(退)保悉依投保單位之申報,而在雇主違法解僱勞工而將其勞工保險退保之情形,縱使嗣後經法院判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確定者,仍無法回復該退保期間之保險效力,恐對勞工保障不周,為使勞工保險確實發揮社會保險之功能,爰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十一條及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依司法院釋字第六○九號解釋揭櫫,勞工保險為強制性社會保險,且其保險效力之開始、停止、終止等事項,應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予以規範,始符憲法保障人民公法上權利之意旨。
二、惟查現行勞工保險加(退)保之認定,悉依投保單位申報為依據,倘投保單位未依法為所屬勞工加(退)保,則事後即無法再行回溯加保,不僅使勞工喪失該段期間之勞工保險年資,亦使勞工無法請領該段期間發生保險事故之保險給付,致使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僅得由投保單位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明顯背離勞工保險作為社會保險之初衷。又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第五項但書規範有關投保單位非如實退保時保險效力之停止起算點,欠缺母法授權依據,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及強制保險原則。
三、修正第十一條規定賦予其申報日推定為勞工到(離)職日之效力,使被保險人或保險人得以事後舉證推翻,以實際情形為準,並回復退保期間之保險效力,並修正第七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增訂勞工未離職、退會、結訓而投保單位辦理退保之罰則。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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