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175040000

「自來水法第九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5-12-02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擬修正自來水法第97-1條,新增刑罰規定以嚇阻破壞海纜行為,並解決犯罪工具設備處理問題;同時參考國際規範,強化民事責任究責與域外適用效力。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國家安全部門有效嚇阻破壞海纜行為,保障通訊安全;解決犯罪工具設備處理問題。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船舶所有者、操作者及從事海纜維護的人員。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97-1條,新增第四項刑罰規定、修正第一項後段、增訂第八項域外適用效力規定;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有效嚇阻破壞海纜行為、強化國家安全、與國際規範接軌;疑慮:可能增加執法難度、影響船舶及設備所有權益。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需注意各界對新增規定及國際影響的看法。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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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2025-11-28,2025-12-0
交付審查2025-11-28,2025-12-0

案由

本院委員張宏陸、蔡其昌等19人,鑒於近年權宜船舶頻繁破壞我國通訊海纜,危害國家安全,為有效嚇阻破壞海纜不法行為、解決犯罪工具設備處理問題,爰擬具「自來水法第九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增訂第四項因過失毀壞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危害特定自來水事業設施或設備之功能正常運作者之刑罰。
二、修正第一項後段及增訂第四項,參考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對損害海纜管線進行民事責任究責,以與國際接軌。
三、另針對故意侵害特定自來水設施或設備功能之犯罪態樣,明定供犯罪用之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之沒收及處置規定,且避免沒收船舶或機械設備遭犯罪行為人購回,明定資格限制條件拍賣或變賣。
四、增訂第八項,參考刑法域外處罰之立法例,使於域外破壞海纜管線罪亦得適用本法的效力。

提案人

連署人(17)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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