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法第九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修正《自來水法》第97-1條,針對破壞自來水送水管線及通訊海纜等犯罪行為,加強沒收犯罪工具及收益的規定;同時增訂過失犯的刑罰規範。藉此強化國家安全與重要基礎設施的保護。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有助於保護國家重要基礎設施,如自來水送水管線及通訊海纜,減少其遭破壞的風險;同時有助於遏止相關犯罪行為。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船舶所有者、經營者及相關產業,以及從事破壞自來水送水管線及通訊海纜等犯罪行為者。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自來水法》第97-1條,新增第四項、第六項及第七項,分別規範過失犯的刑罰、犯罪工具沒收程序及犯罪收益的沒收。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加強保護國家安全與重要基礎設施;遏止犯罪行為。疑慮:可能涉及財產權爭議;執行層面有待釐清。
政治雷達小叮嚀
修正案涉及多方權益,後續執行細節有待關注。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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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2025-10-17,2025-10-2
交付審查2025-10-17,2025-10-2
委員會審查2025-10-29
委員會審查2025-10-30
委員會發文2025-11-18
案由
本院委員黃捷等22人,鑑於近年權宜旗之船舶頻繁破壞我國通訊海纜,危害國家安全。為一併加強保護自來水送水管線,明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犯罪工具與犯罪航次之全部收益,爰擬具「自來水法第九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增訂第四項及第六項,明定過失犯之刑罰規範。以及規範犯罪所用之船舶、工具等設備的沒收與處置程序。
二、增訂第七項,若船舶有「毀損海底送水管線」及「船舶被沒收」的情形,其犯罪航次收益,例如非法砂石、非法漁獲,將被視為毀損海底送水管線此犯罪航次之收益而沒收之。
提案人
連署人(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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