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修正《船舶法》部分條文,強化船舶安全管理,增訂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要求及罰則,以維護我國海域安全與秩序。近期發生多起海上侵擾事件,影響我國海域安全,草案旨在加強船舶識別與管理。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我國海域安全管理部門有效監管船舶,減少非法船舶滯留我國海域,維護海域秩序。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船舶所有者、經營者及海域安全管理相關人員。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條文第八條之一、第十條之一、第十一條之一,增訂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要求;修正條文第七十二條、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九條之一及第一百條,增訂相關罰則。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加強海域安全與船舶管理,減少非法侵擾;疑慮:新增規定可能增加船舶經營成本,影響業者權益。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需關注新增規定對船舶產業及海域安全管理的實際影響。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2025-11-21,2025-11-2
交付審查2025-11-21,2025-11-2
委員會審查2025-12-01
委員會審查2025-12-03
委員會發文2025-12-05
案由
本院委員李柏毅等16人,鑒於近期發生多次海上侵擾案件,非我國之境外勢力船舶於我國海域滯留,對我國海域安全影響重大,為加強船舶於海上航行之識別,並強化船舶安全管理及維護海域秩序,爰擬具「船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增訂船舶應維持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臺正常運作,並發送正確之船舶識別資訊,以及具備正確船舶標誌及航海日誌。(修正條文第八條之一、第十條之一及第十一條之一)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八條之一、第十條之一與第十一條之一及實務需要,增訂相關罰則,並增列遊艇、小船適用本法規定範圍,及船舶租用人準用本法規定範圍。(修正條文第七十二條、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九條之一及第一百條)
提案人
連署人(15)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船舶法 的所有修法 →
同法其他議案